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
(1)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必须正常连续汇入我中心6个月以上。目前存款状态正常,单位在贷款申请日前至少3个月已缴纳。
(二)所购房屋在南宁市辖区内,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自住住房已取得房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并同意抵押。
(4)借款人必须是原商业用房贷款的借款人,且该房屋商业贷款尚未结清;原商业贷款银行必须是我中心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且必须与商业贷款抵押人一致,抵押人数量不能减少。
(5)借款人仅对申请人已转让给公众且免除自筹资金的住房办理了原商业贷款发放银行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无其他抵押权人,现仅在房地产登记部门有一次抵押登记记录。
(六)职工个人和家庭不得使用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申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拆除重建住房除外)。借款人家庭(夫妻为单位)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结清首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是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申请人及配偶在南宁市拥有的住房套数。
所需材料:
注:
(1)请在办理业务时一次性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
(2)办理业务前请准备好您的个人银行还款账号。
(3)手写材料必须用钢笔或水性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如果申请书中有公证文件,需提供原件3份。
(4)产权共有人未满18周岁且未办理身份证的,提供户口本原件核查。
(5)借款人婚姻状况无法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信息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进行验证。
(六)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夫妻双方及产权共有人必须到会并当面签字。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和《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如相关政策发生变化,以新政策为准。
贷款额度:
首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房屋交易价格的80%或完税证明购房价值的80%,且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的最小值,最高不得超过6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原房屋交易价格的60%或完税凭证购房价值的60%,且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的最小值,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60万元。
借款人每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没有其他未偿还贷款和担保债务的,可放宽至60%。但扣除月供后剩余40%的家庭收入不能低于当地当年的基本生活水平。
贷款期限:
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年限+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减去现年龄。同时,男性不得超过65周岁,女性不得超过60周岁。购买一手商品房以原商品房购房合同日期为准,购买二手房以原档案核对证明为准。
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
广西区直公积金中心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网址:
办公地址:南宁市宜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0771-12329分机。一
中心网址:http://gjjqzfzx.gxzf.gov.cn
电话: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古城支行:0771-5854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