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交通违法首次警告需要什么条件?
为了体现宽严相济、罚当其冲的原则,最近广东省事故风险较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属于初犯偶犯的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并制定下发了“初犯警告”清单。
符合一般交通违法第一条警告要求,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次交通违法行为在“第一次违法警告”列表中指定;
(二)机动车和驾驶人上半年违法,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
(三)机动车和驾驶人在本次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前已有交通违法记录处理的。
“第一次警告”情况
(一)未按要求停车的;
(二)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三)在交叉路口遇到停止信号时,在停止线或者路口停车;
(四)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中型货车,超过规定时速不足20%的;
(五)驾驶除中型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不足20%的;
(六)驾驶车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内的(仅限于货车首次超载10%以内,违法状态消除后);
(七)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骑行和碾压;
(九)驾驶人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