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联系集群服务业精准疏解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民政办[2022]第4号
盟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住宿、餐饮、零售、旅游等接触式集聚服务业的影响,降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信心,促进消费市场振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接触式集聚服务业精准疏解的部分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精准实施
(一)各地区要压实属地主体责任,及时科学研判,有序调整防控措施。他们不应层层加码,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切实恢复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各盟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
二。有效降低运营成本
(2)对接触聚集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免费进行定期核酸检测,对防疫消毒支出给予补贴和支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三)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联络聚集服务企业,实行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回岗政策。中小企业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90%,通过“免申请、直返还”的方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稳定岗位返还资金。以单位形式投保的个体经济参照中小企业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盟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
(四)对联系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取不停止支付拖欠款项的措施,可将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水、电、气费用延期支付3个月,并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拖欠违约金。(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五)加快推进通行证全国统一互认,推进通行证电子化、在线化运行。对货车司机实行“挑、走、追”闭环管理。核酸检测结果全国公认,通行不受限制。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测要求,全面加强对货车驾驶员工作生活的服务保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各盟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
(6)住宿、交通、材料采购等应付款。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而产生的费用应在2022年5月底前全部还清。对于新的采购项目,可以提前付款,严禁拖欠。(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七)严格执行自治区国资委(SASAC)关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住房租金的通知要求,地方国有企业参照执行。鼓励非国有住房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损失。对已减租的房屋所有人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各盟行政公署、自治区各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融资担保支持
(八)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延续工作,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对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暂时经营困难,确有还款意愿的接触聚合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展期、续贷、调整还款方式、推迟还款期限等方式给予支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盟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
(9)不断提高联络集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积极推广“信易贷”、“政矿贷”、“银税互动”、“享贷”等网络融资模式。鼓励区域性担保机构扩大对上述产品的担保规模。根据各级各类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自治区财政给予融资担保奖补和风险补偿。(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银保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盟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
(十)扩大“担保贷款”支持范围,为联系聚合服务企业提供担保。(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盟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
四。全面激活消费市场
(十一)鼓励和引导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制定降费纾困政策,进一步降低各类佣金,切实减轻商户负担。(自治区商务厅、各盟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
(12)以五一、端午等节假日为重点,组织开展双网购节、五一快乐、汽车团购、美食会等促销活动600余场。(自治区商务厅、各盟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
(13)各地区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资金,发放消费券,扩大住宿、餐饮、零售、旅游等消费规模。(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各盟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
(十四)本着尽可能开放的原则,鼓励区域内各类旅游景点、酒店民宿、健身娱乐场所有序恢复开放。推动各地区文化旅游企业奖补政策的出台和落实。开展“内蒙人游内蒙”等地方游、周边游游、乡村游,举办“5.19”旅游日、新媒体云发布会、“网络名人打卡地”评选等宣传活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
五、加强组织保障
(十五)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容错机制,为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新业态、创新型企业提供宽容的制度环境。(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十六)各地各部门要细化落实措施,开展“送政策、送温暖”活动,加强宣传解读,抓好落实。各级工商联、行业协会和12345政府服务热线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为市场主体排忧解难、提供良好服务。(自治区有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到期后,应在评估后进行动态调整。具体政策已明确规定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