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房的实施细则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房,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房的实施意见(。
一、一般要求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住有所居、促进共同富裕的目标,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通过新建、分配、改建、购买、长租等方式,扩大保障性租赁房供给。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实现新市民、年轻人“买得起、住得起、租得近、租得稳、租得好”。
(2)基本原则。
坚持多方参与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行“谁投资、谁拥有”,鼓励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突出重点,经济规模大、集聚能力强、产业工人多的镇(街道)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房,其他镇(街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发展保障性租赁房;坚持合理布局,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建设在工业园区及其周边、城市重点建设区等区域。
(3)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全市建设保障性租赁房2.4万套(间),新增保障性租赁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间)的15%以上,满足新市民、青年等群体的住房需求。具体目标是2021年筹集3000套(间),2022年6600套(间),2023年4600套(间),2024年5000套(间),2025年4800套(间)。
二。对象标准
(一)保护对象。
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在我市无房且稳定就业的新市民和青年,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人员和创新创业者。申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住房;
2.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连续3个月以上以用人单位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二)建设标准。新开工保障性租赁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中宿舍型保障性租赁房以建筑面积20-35平方米的公寓为主;ⅰ类保障性租赁房以建筑面积35-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可根据保障对象的实际租赁需求,适当建设部分70-90平方米的户型。原则上7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建筑面积占比不低于80%。已开工或竣工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公寓建筑面积大的,可以按房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就改造。
(3)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房租金应不高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一般为50%-70%。具体标准可根据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特殊原因确需继续租住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续租租金标准不得低于市场租赁住房的80%。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主体或经营管理主体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或根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
三。发展模式
利用重大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住房和非住宅存量住房、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新增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发展保障性租赁房。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房要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城市重点建设区等区域,引导产城融合和人、地、房联动。
(一)我市工业园区配套建设用地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房。2021年至2025年,计划建设2.18万套宿舍型保障性租赁房。
(二)集体管理的建设用地用于建设租赁住房。2021-2025年,计划在村集体新居住中心建设1200套(间)保障性租赁房。
(三)将闲置存量房和非住宅存量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房。以政府改造、政府购买的形式,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房共1000套,相关银行将为保障性租赁房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租赁运营。
(4)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开发保障性租赁房。根据我市实际,为留住人才,吸引年轻人和新市民留在乐清、扎根乐清,计划在“十四五”期间建设500套建筑面积约2.5万平方米的保障性租赁房。
四。支持政策
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土地、财税、金融、项目审批、居民用电用水用气等配套政策。
(1)土地政策。
合理利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房。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幢(楼),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不少于50套(间)。利用工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住宅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房,应当是宿舍型保障性租赁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房。
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生活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A+类、A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工业园区内存量工业项目和工业园区外平均每亩效益的存量工业项目,可通过新建、拆迁、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房。,并将项目总用地面积中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上限相应提高到30%。调整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的,经综合评估后,按程序调整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工业园区新建工业项目可充分利用上述扶持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和职工生活需求,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房。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可以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也可以与工业项目企业共同投资建设,其中小微企业园区必须由园区统一规划建设。
(2)项目审批。
建立部门联合审查机制,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对申报的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建设、分配和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合审查意见,并出具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确认函。已开工或竣工的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房,主要审查分配、运营和管理计划。
投资者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证明后,由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建设、消防等手续。通过省级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与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金融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落实税收、民用水电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对于不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项目,现有用地手续等材料可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告知承诺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并实施联合验收。
(3)财税金融。
按照规定的保障性租赁房建设任务,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市财政在现有资金渠道中予以支持。结合实际,统筹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10%或土地出让金总收入中提取2%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从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资金,以及其他各级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房的相关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房建设运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申请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并做好数据共享工作的通知》(浙建函〔2021〕25号)执行。
动词 (verb的缩写)标准化管理
(1)严格准入管理。
保障性租赁房纳入省级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平台统一管理。政府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合格证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化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扶持政策。未纳入的不得享受。全面梳理我市现有各项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
(2)加强施工管理。
加强保障性租赁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监督检查,实施全过程重点监管。合理的商业服务设施,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新增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的,应当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应提供简单环保的基础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满足拎包入住的要求。集中式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建设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2021〕19号)的有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项目采取代建模式,引入品牌企业参与项目建设,提高住房质量。
(3)规范租赁管理。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申请、认定、建设、租赁、运营的全过程管理。根据保障性租赁房不同建设方式或不同建设项目,分层分类制定具体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小户型具体面积标准和廉租房具体标准。保障性住房项目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等特定行业、特定对象出租,发包方应配合项目投资主体做好申请、租金分配、租金收取、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对于本单位、本系统员工出租,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提高使用效率,降低空购买率。承租人取得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者其他当地产权住房的,应当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破坏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不得改变租赁用途。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涵盖投资者、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用人单位、承租人等多元主体的诚信档案。
(4)加强所有权管理。
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当整体确认,不得单独登记、转让、抵押。涉及整体转让的,需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审核同意,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房需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住宅存量住房建设的保障性租赁房,如遇征收和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方式获得补偿。
不及物动词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市保障性租赁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房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统筹推进住房筹集、项目审批、质量监督、住房动态管理等工作。,优先安排保障性租赁房建设用地,并足额保障所需资金。
(2)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报纸、宣传册等传统媒体以及互联网、关伟官网等新媒体,多渠道、广覆盖地大力宣传保障性租赁房政策,让广大企业和群众了解政策法规,熟悉办理流程。畅通线上线下沟通渠道,积极收集市场主体和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严肃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保障性租赁房建设运营的事前、事中、事后联合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格租金管理。严禁以保障性租赁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严禁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保障性租赁房。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监管,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严格实施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加强对商业改租、工业改租等行为的监管,依据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处理,对违规变更和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本规则自2022年5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