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省内异地就医实现省内异地工作政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三产医疗保障管理处,省级医疗保障机构:
为不断深化医疗保障“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促进省内优质医疗资源共享,方便省内参保群众就医结算,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政策,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一、清晰的覆盖范围
(一)人员安全的范围。河北省各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2)政策实施的范围。在参保地外省其他统筹地区已开通住院或门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就医、购药等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二。取消省内异地就医记录
进一步优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取消所有省内异地就医记录。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在全省所有统筹地区选择已开通异地住院和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无需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结算的,按参保地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规范省内异地就医政策
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规定等。,并执行参保地的待遇政策和结算办法。
(1)住院政策。在省内其他统筹地区,异地就医时不再提高起付线,降低报销比例,执行同级医疗机构同等待遇政策。在省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省内异地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个人账户费用可直接结算。
(2)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省内普通门诊异地直接结算限定省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取消所有统筹地区定点门诊数量限制。省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可采用门诊统筹和个人账户直接结算。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门诊统筹点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3)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政策。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实行参保病种和国家医保局统一的疾病编码。省外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直接结算仅限于省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取消所有统筹地区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数量限制。省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可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直接结算,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定点零售药店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医保政策仅限于异地门诊直接结算时的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4)药店购药政策。职工个人医保账户在省内直接异地结算实行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省内定点零售药店均可使用。
四。加强处理和管理服务
(一)明确责任和任务。当地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信息管理,完成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治疗的资格认定,负责参保人员治疗政策的信息管理;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
(2)加强信息管理。各区要做好信息平台的准备工作,调用全省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名称及代码(附后)。定点医疗机构推广应用医保电子证书,利用医保电子证书实现住院挂号、住院备案、入院登记、支付预付款、咨询、预约检查、治疗、医保结算、取药、打印票据和清单等一站式服务。,以方便群众看病买药。
(3)加强资金监管。异地医疗服务行为接受医疗监管。全省各级医疗保险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的监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不得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获取非法利益。建立异地医疗服务协同管理机制,基金监管机构每季度对门诊慢性(特殊)患者数据进行监督检查。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打击利用异地就医政策骗保骗保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骗保骗保案件,造成损失的追回医保基金。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确定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着眼于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异地就医服务,精心组织,落实责任,调整政策。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2)加强整体推广。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全国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全省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在线识别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和推进,充分利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掌握和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2021年9月1日起,省内异地工作全面实施。
(3)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主动宣传、普及省内住院、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知识,指导结算政策和结算流程,提供咨询电话。对于参保人因故不能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参保地应保留原人工报销方式。要加强舆论引导,让群众看到变化、得到实惠,为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河北省医疗保险局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