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保范围内的基本住院费用,每年起付线10000元。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指定医疗机构确诊并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符合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住院费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及本合同约定的住院保险责任免赔额后,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住院保险责任赔付比例赔付。
(1)参保人(含异地居住人员):在南宁市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支付60%,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支付70%;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在区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支付5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支付60%;
(2)特殊人群: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南宁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年支付65%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年支付75%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在区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年支付55%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年支付65%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
(3)既往疾病人员: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年度支付40%,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年度支付50%;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在区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年度支付30%,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年度支付40%;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费用的赔偿总额以100万元为限,住院费用补充医疗保险一次或累计赔付金额达到100万元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同时涉及特殊人群和既往疾病的,按照最高赔付比例计算理赔金额。
2.医保范围外的基本住院费用,年度起付线2万元。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指定医疗机构确诊并接受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符合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等已补偿或支付的方式,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免赔额后,余额作为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1)被保险人(含异地常驻人员):赔付比例为20%;
(2)特殊人群:补偿比例为20%;
(3)有既往疾病的人:补偿比例为10%;
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基本住院费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总额以10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住院费用中的自费药品和自费材料总额达到100万元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特定药品费用,每年免赔额2万元。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医疗必需、合理的特定药品费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及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保险责任免赔额后,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保险责任赔付比例随特定药品保险费支付。
(1)被保险人:赔付比例为50%;
(2)特殊人群:补偿比例为50%;
(3)有既往疾病的人:补偿比例为30%;
(4)特定药品的费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特殊药品必须符合《南宁惠民保险20种特殊药品目录》中所列的商品名、通用名、生产厂家和适应症;
②特效药必须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开具(解读11),且是被保险人当前治疗的必备药品;
(3)特定药物的处方剂量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特定药品费用的赔偿总额以100万元为限,当特定药品费用一次性或累计支付总额达到100万元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新冠肺炎(无自付额)
保险责任:若随新冠肺炎住院,给付住院津贴200元/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累计最高给付36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