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4岁以下儿童的姓名变更
所需材料:(1)父母双方到派出所户籍室提交书面申请;(2)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被申请人的户口簿;(4)户口本不能显示关系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依据:《关于深化户政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减少群众出具证明材料的通知》(龚玉发〔2018〕413号)。
办理程序:派出所登记民警当场办理材料,审核后录入电子档案。
审批机关:派出所注册民警。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已满14岁但未满18岁的人更改姓名
需要的材料:(1)父母双方共同向派出所户籍室提出书面申请,声明变更人不属于五种情形;(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户口本不能显示关系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4)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办理依据:《关于深化户政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减少群众出具证明材料的通知》(龚玉发〔2018〕413号)。
审批流程:材料齐全后,户籍民警审核受理并录入电子档案,通知社区民警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派出所所长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两级),派出所登记民警在审批当日通知群众办理。
审批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分管副局长。
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三)18岁以上者更改姓名
需要的材料:(1)本人向派出所户籍室提出书面申请,声明不属于五种情况;(2)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办理依据:《关于深化户政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减少群众出具证明材料的通知》(龚玉发〔2018〕413号)。
审批流程:材料齐全后,户籍民警审核受理并录入电子档案,通知社区民警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派出所所长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两级),派出所登记民警在审批当日通知群众办理。
审批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分管副局长。
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姓名登记: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的;其他不应该改变的事情。
更名后,发现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与更名不符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公安派出所限期恢复更名登记。当事人拒不配合的,可以履行告知程序,恢复名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