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通行通知
第三章登记和通行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
报名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为电动自行车登记和信息查询提供便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设立登记服务点、开通网上办理等方式提供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
第十六条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登记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
电动自行车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路行驶。
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登记所有人的名称、联系方式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被转移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因损毁、丢失、灭失、报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车主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号牌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
电动自行车号牌遗失或者严重损坏的,车主应当向注册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十九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交通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条件时,开启前照灯和尾灯;
(二)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驾驶员和乘客佩戴安全头盔;
(四)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五)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安装、改装、伪造的电动自行车。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3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