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幼儿园大班设立和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和《佛山促进3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各级具有幼儿园资质的幼儿园举办的2-3岁全日制幼儿园大班,半日制幼儿园大班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开业条件
第三条【资源充足】在保障本区3-6岁幼儿入园学位需求的前提下,幼儿园有条件、有资源为2-3岁幼儿提供托养服务。
第四条【标准化办园】依法依规办园。申请日前三年内无安全事故、师德事件、无通报批评或处罚、无违规办园行为等相关记录,证件齐全有效。按规定收费公示,不准乱收费。
第五条【班级人数】每所幼儿园的幼儿人数不得超过20人。每所幼儿园的班数不得超过核定班数的20%,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第六条【教师配备】幼儿园应当按照要求配齐全部教职工,各类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相应岗位的要求。幼儿园幼儿与保育员(含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下同)的比例不高于7:1,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
带班护士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身心健康,热爱儿童,并在上岗前接受过保育方面的培训。专职幼儿园教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适用的教师资格证;带班护士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护士)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护士)。
第七条【设施设备】育婴室宜设置在2层及以下,各班生活单元应相对独立使用,通风采光条件良好,并配备基本的空活动、洗漱、睡眠用房。室内活动室面积不小于3.5㎡/支架,活动区地面应铺设柔软有弹性的材料,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墙面应保护好。应该给2-3岁的孩子提供家具,如桌子、椅子、柜子等。有合适的大小和厕所设施。应提供附近相对独立的户外活动空室,面积不小于2㎡/车位。户外玩具和运动器材的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种类适宜,保证2-3岁儿童能进行爬、攀、跑、钻、平衡、跳等各种活动。
教室和其他场地和设施应参照最新的国家托儿所和幼儿园设计规范。
第八条【环境材料】幼儿园应当营造规划合理、整洁、安全、温馨的保育环境。各种玩具、资料、绘本数量充足,能满足儿童感觉统合发展、精细动作发展、探索精神培养的需要。
玩具应符合2-3岁儿童的年龄特点,提供的玩具应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第三章开业流程
第九条【申请材料】幼儿园申请开办幼儿园需要的材料。
(1)法人登记证书。
(2)办园许可证。
(3)幼儿园场地证明。
房产权属提供房地产登记证明;租赁房屋应当提供出租人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4)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全园护理人员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健康证明。
1.专任教师提供大专以上学历和适用的教师资格证。
2.护士提供高中以上学历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护士)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护士)。
3.护士需提供区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六)消防验收证明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证明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
(7)提供餐饮服务的,须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八)佛山市幼儿园申请表(附件)。
(九)教育或卫生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申请程序】幼儿园申请开办幼儿园班的程序。
(1)公园的应用。愿意并符合第二章幼儿教师开班条件的幼儿园,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第九条所列申请材料。
(2)联合审计。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同级卫生部门将组成联合审核工作组。在收到幼儿园申报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考察和材料审核,并作出审核结论。
(3)宣传。符合开设幼儿园一个班条件的幼儿园名单将在教育官网和幼儿园公开平台公示,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出具文件进行确认。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发文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幼儿园开设班级的信息推送给同级卫生部门。
第十一条【补充说明】本办法发布前已开办幼儿园班的幼儿园,按照本办法办理申请手续,符合开办条件的继续开办,不符合开办条件的限期整改。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入园条件】入园年龄2周岁及以上,以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为时间节点。儿童入托前应完成适龄疫苗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班级3个月以上者,返班时应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招生管理】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村集体等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可优先招收本单位和村(居)适龄儿童入学,其余名额应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幼儿园班级面向社会招生。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大于招生人数的,可采取批次录取、计算机随机派位、摇号、抽签等录取方式。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小朋友原则上会直接上本园小班。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幼儿园招生纳入幼儿园招生管理,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收费标准】普惠性幼儿园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结合幼儿园教育成本和财政补助情况合理制定,最高浮动幅度不超过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50%,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非普惠性幼儿园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幼儿园依法自主确定。
幼儿园大班的服务费和代收费按本园小班收费标准执行。其他收费管理参照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扶持政策】经批准的普惠性幼儿园班级享受普惠性幼儿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日常管理】幼儿园的人事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管理、教育管理纳入统一管理。日常饮食、健康体检、护理和教育要符合2-3岁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
第十七条【教育内容】幼儿园遵循2-3岁儿童的成长和心理发展规律,优先开展儿童安全卫生工作,重视对儿童的早期情感关怀和反应性关怀,让他们在生活和游戏中体验,促进其身体发育、运动-动作发展、行为习惯和自理能力、语言发展、情感发展和社会性发展。
第十八条【组织实施】托幼活动应当符合《托幼机构托幼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幼儿园一天的生活主要包括睡觉、吃饭、上厕所、学习、运动、玩游戏等。需要从时间长短、活动量、活动程度、个体差异等方面详细安排一天的生活。组织要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尽可能多的安排户外活动。保证孩子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体育活动。在天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全日制班级每天至少应有3小时各种强度的体力活动,其中至少1小时为中高强度活动,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天气条件不具备时,孩子每天至少参加2小时的室内体育活动。半天班的各种活动要减半。
第十九条【家园社区合作】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园班级特点建立家园沟通合作机制,通过日常反馈及时沟通幼儿的身体状况、情绪表现等生活状况,引导和帮助家长提高日常育儿和亲子互动能力。鼓励幼儿园教师主动开展家园社会合作研究。幼儿园应当在社区开展针对0-3岁儿童家庭的科学育儿指导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信息管理】幼儿园应当加强幼儿信息管理,及时采集和更新在园幼儿信息,录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个人电子学籍档案,使用佛山市学生健康信息监测系统,每日上报健康症状监测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队伍建设】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保育员培训方案(试行)》的要求开展相关培训,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将2-3岁幼儿保育知识和家庭育儿教育指导纳入年度培训计划,通过多种渠道对保育员进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其保育服务能力。幼儿园每年至少为保育员组织一次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职能分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幼儿园班,加强对幼儿园班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教育部门应将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保育和教育质量纳入日常监管。
第二十三条【协调机制】各级教育行政、卫生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本辖区幼儿园班级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协同做好幼儿园班级管理中的机制优化、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安全防护等重点工作,全面提升幼儿园班级的保育质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解释部门】市教育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以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佛山幼儿园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