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行车辆如下:
电动(燃油)三轮车:以电力和燃油驱动的三轮车(含机动车号牌),不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军警用三轮车。
低速电动四轮车: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依法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低速电动四轮车。
邮政投递、环卫保洁、燃气、生鲜配送等涉及民生行业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和低速电动货车,需经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认定,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核准备案后,暂免禁行和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