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是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居住证,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法律依据]
《洛阳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居住证的;
lt gt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三)非法扣留他人居住证的。
[裁量标准]
lt gt常见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尚未实现利益或者造成危害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取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没收。享受相应权益、便利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从事非法活动,获取非法利益或者造成其他危害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取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享受相应权益、便利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冒用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法律依据]
《洛阳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lt gt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冒用居住证的;(二)买卖和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
[裁量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
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尚未实现效益或者造成危害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取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享受相应权益、便利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
1.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骗取居住证,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从事违法活动的;
2.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骗取居住证,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违法所得不满1000元或者有其他危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500元至7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取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享受相应权益、便利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撤销。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骗取居住证,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取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享受相应权益、便利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