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1.职工通过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租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本市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廉租房)出租除外。
二、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
(3)目前申请人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情况;
(四)申请人及配偶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住房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的租赁行为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
(6)无配偶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参与租赁的,只允许申请人及其配偶一方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赁费用。
申请人配偶参与退出的,也应当符合退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