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改造私搭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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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区商品房小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城市住宅区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如下:

第一,违章建筑的概念

违法建筑行为主要是指业主(单位或个人)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建、增建、扩建建(构)筑物的行为。

二、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擅自施工

1.擅自占用公共区域(含地下空)和擅自搭建建(构)筑物。

2.占用消防通道、紧急疏散通道、楼梯等公共区域。擅自新建或增建建筑物。

3、利用现有建筑的墙体、屋顶等。,擅自搭建、搭建(构)筑物。

4.在露台或上方造型上封闭或搭建无围护结构的建(构)筑物。

5.擅自关闭地下车库车位或局部空车位。

6.擅自在建筑物外安装梯子、电梯。

7.擅自进行门头装修。

8.临时建(构)筑物期满后仍不拆除的。

三、下列行为不应认定为擅自施工

1.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经批准的工程总平面图,但未单独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小区大门、门楼、开关站、垃圾池、非机动车棚等公共建(构)筑物。

2.自上而下有围护结构的阳台应在围护投影范围内封闭。

3.因防汛、防疫、抢险等紧急工作需要,在特殊时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的临时设施或者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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