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购房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加工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已在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ⅰ类银行卡;
3.采购合同(原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5.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拓展:二手房、期房、现房提取公积金的办理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已在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ⅰ类银行卡;
3.产权证(原件);
4.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注:
1。配偶提取:凭配偶购房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广西登记结婚的,管理中心根据申请登录自治区婚姻信息平台。资料缺失或有异议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2)在广西以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如果是婚内购房,但房产证标注为“一人所有”或产权人只有一方姓名,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房产时,夫妻双方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并亲自到我中心服务网点签署知情同意书。
2。异地买房:
(一)职工(或配偶)2017年10月31日后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购房地点为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
①在户籍所在地购房的,提供户口簿(原件、身份证住址、发证机关不在广西,可只提供身份证不提供户口簿)。
②在工作地购房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地说明(原件)或在工作地办理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材料(原件)。
(2)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可提供所购房屋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相应材料。
3。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提取人的书面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指纹)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可从我中心网站下载。直系亲属的取款必须本人办理,不得代他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