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申请

湖北公安县2022-08-12  8

南宁自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代办材料

委托代理人:

需要提供提取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签字、指纹)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可在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直系亲属的提取必须亲自办理,不得代他人办理。

购房类型

材料清单

商品住宅建筑

1.身份证原件;

2.已在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ⅰ类银行卡;

3.采购合同(原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5.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二手房、拍卖行、现房

1.身份证原件;

2.已在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ⅰ类银行卡;

3.产权证(原件);

4.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充分集资建房,市场运营用房。

1.身份证原件;

2.已在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ⅰ类银行卡;

3.采购合同或采购协议(原件);

4.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准购资格材料(房建汇总表)(原件);

5.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旧房改住房重建房,拆迁安置房。

1.身份证原件;

2.已在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ⅰ类银行卡;

3.重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也可由已建或已安置户提供);

4.采购合同(原件);

5.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6.房改(房产)管理部门提供危旧房准购资格材料。

公共住房

1.身份证原件;

2.已在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ⅰ类银行卡;

3.采购合同或采购协议(原件);

4.提供已取得产权证的产权证(原件),未取得产权证的提供《出售国有住房产权核准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

5.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付经济适用房的首付

1.身份证原件;

2.已在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ⅰ类银行卡;

3.经济适用住房认购协议(原件);

4.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许可证(原件);②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拟购买通知书》(原件);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选房确认书(原件)。

直系亲属提取

1.身份证原件;

2.已在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ⅰ类银行卡;

3.户口本、出生证、结婚证等直系亲属材料;

4.购房人不在我管理中心缴存的,应提供缴存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或收据;

5.根据本表中相应的采购类型提供相应的采购资料。

配偶提取:

凭配偶购房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广西登记结婚的,管理中心根据申请登录自治区婚姻信息平台。资料缺失或有异议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2)在广西以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如果是婚内购房,但房产证标注为“一人所有”或产权人只有一方姓名,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房产时,夫妻双方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并亲自到我中心服务网点签署知情同意书。

异地买房:

(一)职工(或配偶)2017年10月31日后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购房地点为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

①在户籍所在地购房的,提供户口簿(原件、身份证住址、发证机关不在广西,可只提供身份证不提供户口簿)。

②在工作地购房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地说明(原件)或在工作地办理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材料(原件)。

(2)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可提供所购房屋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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