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66号)要求,当事人在办理涉及台湾省、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时,可以申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应用条件:
1.内地居民;
2.男性22周岁以上,女性20周岁以上;
3.申请人目前的婚姻状况是未婚、离异或丧偶;
4.申请人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