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所有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厦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得高于26317元,低于1800元。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执行。
2.2021年1月1日(含)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第二个月的月工资收入。
3.2021年1月1日(含)以后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调入当月的月工资收入,除另有规定外,从其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
1.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要一致。
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必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下简称“月缴存额”)
1.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额和职工缴存额;单位实缴部分和职工实缴部分分别落实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
2.月存款上限为6316元,下限为180元。
二。处理方法
(一)网上办理: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的单位,可登录市住房公积金中心(gjj.xm.gov.cn)网站综合服务平台办理。
(二)银行办理:单位经办人持《厦门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款书》(列明单位所有汇缴人员)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到单位住房公积金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还应当提供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关于降低缴存比例的决议。
三。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2021年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和比例调整要在7月份汇缴前完成。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调整后一个月内,单位应当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厦门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