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
(1)当地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
青岛电子保险结算平台与青岛市医疗保险系统直接对接。2022年7月1日0时至2023年6月30日24时,在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责任1、责任2、责任3理赔条件的医疗费用,可在院内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
(2)异地在线提交理赔申请。
对于被保险人在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理赔条件的医疗费用,应在线提交理赔申请。可以关注“琴岛e保”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在服务中心-个人中心-理赔服务-非现场理赔申请模块上传理赔申请材料。理赔赔付标准需要提供纸质发票的,由保险人根据实际审核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提供其他纸质理赔申请材料。
(3)特殊药品和材料的索赔
1.药店的直接赔偿
关注“琴岛e保”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在服务中心-个人中心-理赔服务-特殊药品和物资理赔申请模块进行特殊药品和物资的理赔申报,并上传相关材料。“琴岛e保”项目专业医生团队审核通过后,被保险人可在指定的特殊药房购买特殊药物/材料。
2.事后报销:
关注“琴岛e保”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在服务中心-个人中心-理赔服务-特殊药品、特殊材料理赔申请模块进行特殊药品、特殊材料的理赔申报,并上传相关材料。“琴岛e保”项目经专业医师团队审核通过后,理赔款将支付至客户指定账户。
3.索赔材料:
(1)被保险人身份证(如果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应同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和关系证明)
(2)住院病历/出院小结
(住院病历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影像检查报告等。)
(3)病理诊断报告
(4)特殊药物/材料的处方
(5)免疫组织化学/基因检测报告
(6)相关特殊药品/材料的发票原件由承保公司领取。
4.其他协议:
(1)特殊药品/耗材处方:药品或耗材处方必须由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指定的责任医师在保险期内开具,且属于被保险人当前治疗所必需的药品或耗材。每张处方的用量或消耗量不得超过一个月,处方不得超出药品或耗材说明书的适应症范围。处方有效期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的相关处方管理规定。根据原卫生部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方自签发之日起有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处方医师应当注明有效期,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特殊药品/材料的申请:开具处方的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无相应药品或耗材的,需凭处方及经审核后取得的购买凭证到本产品定点药店购买药品或耗材。在指定药店购买的特殊药品/特殊材料符合本产品要求,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通过特殊药品/特殊材料申请直接赔付的,只需赔付个人承担的费用。
(3)处方审核:本产品将根据约定的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的特殊药品/特殊材料处方进行审核,特殊药品/特殊材料应符合《特殊药品/特殊材料目录》中约定的商品名、药名、耗材名、生产厂家、适应症和限制协议。根据被保险人特殊药品/特殊处方等相关申请资料,若审核中出现以下特殊问题,本产品将有权要求补充与特殊药品/特殊处方审核相关的其他医疗资料。特殊药品/特殊处方审核的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①参保门诊(药房)提交的与特殊药品/特殊材料相关的医学资料不足以支持特殊药品/特殊处方的开具或审核;②医学资料中相关科学检验方法的报告结果不支持特殊药物/材料的处方。如特殊药物/特殊材料处方未获批准,本产品不承担相关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