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权利
各地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教育扶贫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由动态清障向常态清障转变。实行县(市、区)长、教育局长、乡(镇)长、村主任、校长、家长、教师(班主任)等“七头”责任制。完善数据比对机制,以县为单位,全面摸清适龄儿童少年底数,确保不遗漏一人。建立健全县、乡、村、校四个适龄儿童基地和入学台账。对贫困家庭(原建档立卡户)和易返贫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易致贫边缘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建立专门台账,确保适龄儿童少年除身体原因外不辍学。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加大行政和司法劝导力度。做好搬迁家庭义务教育保障工作,建立搬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和周边学校学位供给台账,切实满足搬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
(二)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供给。
1.科学规划和建设城乡学校。各地要以县为单位,科学编制义务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确保城乡中小学布局适应区域适龄人口变化。落实城市居住区一期配套学校建设和住宅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的要求,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供给,有效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需求,确保56人及以上大班额问题不反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的标准加强资源建设。
2.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各地要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管理模式改革,通过实施学区集团化或校校联盟、结对帮扶、强校弱校、均衡配置教师等方式,缩小城乡、区域、学校差距,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义务教育的需求。
(三)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入学规定。
1.继续坚持同征公民。民办教育学校招生继续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的招生需求。学校所在县(市、区)对招生不满,审批机关为市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的,可在审批机关管辖范围内适当跨县招生,不得跨区招生。各义务教育学校要落实同等招收公民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试图提前摸清生源,坚决杜绝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招生人数超过批准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全部采取计算机随机派位招生。计算机随机派位招生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随机派位过程中应邀请公证机构、中小学教师代表和家长代表参与监督,派位结果将即时向社会公开。
2.合理划定招生区域范围。各地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适龄子女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分析,按照“学校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区域,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招生区域划定后,要保持一段时间的相对稳定。在重新划分和调剂时,要慎重、审慎,做好对学生家长的解释工作,确保招生秩序稳定。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一般实行单校划片;在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稳步推进多校划片,将热点学校分散到相应区域,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在区域间的整体均衡。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应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工作统一管理。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免费学位,按照公办学校划片方式统一招生。
3.建立预警系统。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招生预警机制,加强对适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在常住人口适龄儿童数量不断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下,尽早、提前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招生期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可能出现新的大班额的学校进行预警,坚决防止出现新的大班额。民办教育招生规模偏高的地方,要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增加公办学校的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坚决防止把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
4.入场完全免费。各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利用考试、面试、测试、评价、竞赛、面试或任何变相方式选拔学生;严禁自行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学生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严禁将社会培训机构的各类考试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或参考。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作为招生的依据或参考。严禁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海外班”等名义招生。
5.公开招生信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招生开始前,主动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有关招生的信息,包括具体招生政策、招生划片范围、招生条件、申报材料、报名流程、招生时间节点、岗位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地址等。如果涉及政策调整,最终政策要再次公开。开学前,学校要向社会公布新生名单等信息,主动公示招生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义务教育招生的公信力。
6.简化和优化招生流程和材料。各地要本着便捷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和优化登记程序和证明材料。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与相关部门建立关键数据提取和核查机制,实现招生“一站式”管理和服务。按照非必要材料、非必要信息收集的原则,继续简化证明材料,逐项核对所需入学证明材料,列出材料清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实际办理程序繁琐复杂,相关单位无法证明,且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原则上一律取消。
7.做好均衡安置。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均衡编班规定。对新入学的义务教育学生,按照随机派位进行均衡编班,均衡师资。严禁学校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以任何名义或变相。学校安置应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完成。
(四)保障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
1.保障儿童上学的权利。各地要坚持“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公办学校接收优先”的原则,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要求,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也不得要求随迁子女家长提供不必要的证明材料。要在报名、摇号等环节平等对待随迁子女,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享有平等入学机会。对于公立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在私立学校就读。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考虑随迁子女的特殊性,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提前公示、告知入学条件和要求。学校应当对随迁子女和本地户籍学生实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的教育和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2.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安排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可以就近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安排义务教育;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因重度残疾不能在学校或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就读特殊教育班的,应当采取上门教育的形式,纳入特殊教育学校管理。对学校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按照“一人一案”的原则提出学校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途径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做到尽力而为。
3.落实教育优惠政策。各地要落实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等优抚对象教育优惠政策,落实华侨、港澳台侨、留学生入学政策,细化操作流程,优化办理流程。
二。切实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
(一)明确招生依据
普通高中招生要以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扭转唯分数考试招生评价的导向。普通高中不得录取无河北省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的学生。具体录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以下简称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选择部分公办普通高中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公办高中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范围控制在市或县,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试点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量的5%。自主招生应在当地中考成绩公布后安排。自主招生学校试点方案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合理确定招生范围。
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所在区域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县(市、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县(市、区)招生,设区市的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市市区招生。高校附属中学的招生由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招生范围与当地其他市属学校相同。空军事青年航空空班和海军青年航空空班,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全省招生。民办高中主要在审批地招生。在优先满足审批地初中毕业生就学需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招收审批地以外的学生。2022年,审批地以外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不得超过学校总招生计划的20%。
(3)严格管理招生计划。
各城市要统筹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普通职业教育。根据区域内高中布局、办学条件、核定办学规模、往年招生人数、取消高中大班额年度目标、加强高中数量控制、规范办学要求和初中毕业生数量等情况,科学编制高中招生计划。严格控制班级规模,起始年级班级规模不超过55人,鼓励将班级容量压缩至50人以下。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将公办省级示范高中招生名额平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分配名额向区域内农村初中和薄弱初中适当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均衡原则,将本市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分配到审批地以外的其他城市,书面告知并与原籍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原籍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市普通高中学位不足情况,于5月30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经生源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的招生计划确定为审批地以外的本市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填写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见附件),于6月5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并附各民办普通高中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以及经生源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的外地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实行高考前公告制度,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6月10日前,将省教育厅备案审查的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在官方网站上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各城市和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普通高中不允许提前招生。民办高中招生计划(包括学校招生计划总数和分城市招生计划数)在学校主办地和生源地公布。
(4)严格按照程序招生。
1.公布成绩和最低录取控制线。各市根据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和市内高中招生计划,划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
2.公立和私立学校同时招生。各地要全面启用市属高中统一招生网络平台,通过网络平台完成计划公布、成绩发布、招生录取、志愿填报和录取工作,切实保障高中招生程序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一管理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明确招生的基本流程和具体步骤,实行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同步招生。
3.录取结果的确认。审批地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具体确认程序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审批地以外的民办高中录取的学生,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具体确认程序由生源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对被公办或民办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不予确认的,应当在普通高中录取工作结束前书面说明不予确认的理由。拒绝确认者,拒绝确认者及未书面说明理由者,视为已确认。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全面推进阳光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规范新闻报道,全面、深入、细致解读当地招生政策,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在招生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做好群众关心的重点政策和难点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继续宣传“双降”等促进教育公平的措施和效果,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观和学生成长观,引导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扭转唯成绩、唯升学的错误评价导向。
(2)严格加强学籍管理。各地各校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规定,及时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监管,严格落实学生国籍一致、国籍随人走的原则。严禁出现分离国籍、空注册学生、冒用学籍等现象。严禁学校以转学为名变相招生,严禁为违规跨地区招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转移。
(3)严格招生纪律。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提出的普通中小学招生“十个严禁”纪律。完善违规招生查处问责机制,畅通违规举报投诉受理渠道,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招生行为。对违规公办学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对违规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约谈、通报批评、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暂停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视情节轻重而定。对违规参与招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视情节轻重而定。对违规违纪的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直至辞退或解除聘用关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因监管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方,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努力营造规范有序、有禁不止的良好生态。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具体办法,并于5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