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款基数的计算口径
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2019年的年平均工资调整为2020年的年平均工资。
工资基数的确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计发[1990]1号文件)为准。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1)存款基数的上限
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哈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20年度哈密市职工人均工资,职工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3066元,职工月缴存公积金上限为5536元。
(2)存款基数下限
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1]21号,2021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职工月最低公积金缴存限额为162元。栗坤县和伊吾县2021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职工月最低公积金缴存额为154元。
封存在单位的职工,不调整缴存基数,不计入汇出数量和金额之和。
二。确定存款比率
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执行以前的规定,即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分别不得低于3%)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提高缴存比例或缓缴。
企业连续两年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哈密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连续两年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哈密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哈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哈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或者缓缴缴存比例。
注释
各单位按照哈密市统计局和哈密市社保局计算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单位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应当告知职工本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基数本年度未调整的单位,应提交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的相关决议,并提交相关信息(单位公积金账号、姓名、身份证号),以便核对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避免信息错误。
单位基数调整完成后,发现职工月缴存额确有错误需要重新调整的,可持全市基数调整后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基数有效证明到公积金中心重新调整。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人民币,人民币以下单位四舍五入(见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