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
1.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工作生活(以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为准)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全额出资住房、保障性住房等。,不包括无合法产权的非自用住房、商品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等。
二是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仍不足支付住房消费支出的,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可按规定在限额内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材料提取:
1.配偶提取:凭配偶购房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婚姻登记在广西的,管理中心登录自治区婚姻信息平台查询。资料缺失或有异议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2)在广西以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如果是婚内购房,但房产证上标注为“一人所有”或产权人只有一方姓名的,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房产时,除提供结婚证(原件)外,还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签订知晓协议。
2.异地购房:(1)职工(或配偶)2017年10月31日后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购房地点必须是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①在户籍所在地购房的,提供户口簿(原件、身份证住址、发证机关不在广西,可只提供身份证不提供户口簿)。②在工作地购房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地说明(原件)或在工作地办理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材料(原件)。
(2)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可提供所购房屋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相应材料。
3.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提取人的书面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指纹)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可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直系亲属的提取必须亲自办理,不得代他人办理。
提示:
1.除身份证外,已经提供并扫描存档的申请材料,如无变化,无需重复提供。
2.绑定个人银行卡:确定将提取资金转入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一类银行卡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相应的银行卡。个人银行卡可以在公积金中心个人网站和微信网站绑定。办理业务前,请确保所提供的银行卡处于正常状态。
提款时限和额度:
时限: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收回房屋,到期后不再受理。
额度:同一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房屋实际支付的价款。分期付款的,可按购房合同(协议)的付款约定分期提取,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未提取期间已支付的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