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实施百千万人才工程加快国际人才港建设的若干措施

杰斯兽2022-08-12  39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实施百千万人才工程加快国际人才港建设的若干措施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百千万人才工程”加快建设国际人才港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相关工作部署,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努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吸引和集聚全球人才,推动“两区”高质量发展,结合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围绕工程机械及先进轨道交通装备、汽车及零部件、电子信息、数字经济、生物技术、生命健康等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坚持“暴露人才、瞄准人才、精准吸引人才”的原则,坚持示范引导、分级分类、协调发展。从2022年开始,实施“百千万”人才工程,用5年时间引进100名行业领军人才。

第二章百名行业领军人才计划的实施

第三条产业领军人才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对长沙经开区重点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或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并达到A、B、C类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相应层次人才。

第四条对在企业全职工作的行业领军人才给予以下支持:

(1)对新引进的产业领军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人的奖励补贴,按4:3:3的比例分三年拨付;给予每人最高200平米的全款购房补贴。

(二)对长沙经济开发区内行业领军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奖励,原则上每人不超过200万元/年。

(3)过渡期内(两年),新引进的行业领军人才可免费入住长沙经开区国际人才公寓或人才公寓,或按最高5000元/月、最长12个月支付房租补贴。

(四)行业带头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年满60周岁。入住省内养老机构的,每名老人享受1万元/年的补贴,为期5年。

(五)吸纳行业领军人才配偶就业的,给予一次性社保补贴2万元/人。

(六)产业领军人才子女和A、B类人才第三代子女可选择在长沙市市属中小学、幼儿园就读。对海外人才(指外籍人才和归国海外人才,下同),其子女在长沙经开区、长沙县就读民办学校或国际学校的,按子女学费的50%缴纳。给予每个人才最高10万元的学费补贴。

(七)推荐优秀行业领军人物作为各级党代表、NPC代表、CPPCC委员候选人。

第五条产业领军人才携项目、技术、资金在长沙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人才持股比例不低于10%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新办企业符合长沙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给予以下支持:

(一)租赁生产经营场所,给予三年最高90万元的租赁补贴;对购买生产经营用房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二)创业项目评估后,按实际有效投资额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按5: 3: 2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3)新创办企业前三年,奖励当年地方贡献区县留成部分的50%,每家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年。(4)新创办企业三年内成长为规模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三年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5)新创办企业获得“优秀人才贷款”等银行贷款的,按贷款利息给予最高30万元/年的补贴,期限3年。

第六条对新引进产业领军人才的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1)全职引进的,最高奖励200万元/人,分三年按4:.3:3的比例分配。

(2)灵活引进的,按人才实际薪酬的30%(海外人才50%),给予企业最高20万元/人的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年。

第七条对全职为企业引进行业领军人才的中介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人的奖励,每家机构不超过100万元/年。

第三章实施千人计划和关键人才计划

第八条紧缺急需人才是指长沙经济开发区重点工业企业急需且相对紧缺的符合D类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相应层次人才;骨干人才是指长沙经开区重点工业企业中专业水平高、创新能力强、成长潜力大,达到E类人才认定标准的人才。

第九条对全职在企业工作的紧缺急需人才和关键人才,给予以下支持:

(1)对新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给予最高50万元/人的奖励补贴,按4:3:3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二)紧缺急需人才、骨干人才在长沙经济开发区、长沙县首次购房的,分别一次性补贴20万元、10万元。

(三)对紧缺急需人才、骨干人才在长沙经济开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超过实际税负15%的部分予以奖励,每人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年。

(四)过渡期内(两年),新引进人才和急需紧缺的重点人才可免费入住长沙经开区国际人才公寓或人才公寓,或按最高3000元/月、最长12个月支付房租补贴。

(五)吸纳紧缺急需人才、骨干人才配偶就业的企业,一次性社保补贴分别为20000元/人、10000元/人。

(6)紧缺人才和重点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对子女在长沙经开区、长沙县就读民办学校或国际学校的海外人才,按子女学费的50%给予每名人才最高10万元的学费补助。

第十条紧缺急需人才、有项目、有技术、有资金的关键人才,在长沙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人才持股比例不低于10%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新办企业符合长沙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扶持外,给予以下扶持:

(1)创业项目评估后,根据实际有效投资额,给予最高6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按5:3: 2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2)新创办企业获得“优财贷”等银行贷款的,按贷款利息给予最高20万元/年的补贴,期限为3年。

第十一条对新引进的企业急需人才,给予以下支持:

(一)全日制引进。给予企业人才引进奖励10万元/人,分三年按照4:3:3的比例分配。

(二)灵活引进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给予扶持。各企业灵活引进行业领军人才,急需人才短缺。引智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年。

第十二条对全职为企业引进急需人才和骨干人才的中介组织,分别给予5万元/人和2万元/人的奖励,每个组织不超过50万元/年。

第四章万名杰出青年人才计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杰出青年人才是指45周岁(含)以下的博士、35周岁(含)以下的硕士和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十四条根据《长沙经济开发区重点行业博士需求目录》新引进的博士可直接认定为骨干人才。除同等享受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项相应扶持外,还将给予以下扶持:

(一)连续五年按12万元/年的标准给予60万元生活补助。

(2)博士在长沙经开区、长沙县首次购房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三)对新建企业博士后研究中心、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给予每人10万元/年的科研经费支持,期限为两年。每个站(基地)不超过50万元/年。

(四)博士带项目、技术、资金来长沙经开区创办新企业(人才持股比例不低于10%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新企业符合长沙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按本办法第十条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新引进的硕士研究生,给予以下支持:

()硕士学历在长沙经开区、长沙县首次购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3万元,其中对毕业于QS世界大学500强、“双一流”高校世界一流建设学科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5万元。

(2)硕士学位为长沙经开区新创办企业(人才持股比例不低于10%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新创办企业符合长沙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带来项目、技术、资金的,给予3年累计最高60万元的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项目评估后,可按实际有效投资额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按5:3:2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第十六条国内外高校本科及以上大学生来企业实习的,给予最高3000元/人的实习补贴,可免费入住长沙经开区人才公寓(海外人才入住国际人才驿站)或青年人才驿站,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企业新引进并毕业两年内长期落户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按每人6000元/年的标准给予房租和生活补贴,为期两年。

第五章实施万名卓越工程师和熟练技工人才计划

第十七条优秀工程师,是指具有中级、副高级和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工巧匠是指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术工人。

第十八条重点工业企业新引进和培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师。工作满一年的,按照市级奖励的50%给予最高5000元/人的配套奖励。

第十九条新引进的重点工业企业高级、副高级工程师在长沙经开区、长沙县首次购房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二十条重点工业企业新引进和培养的紧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工作满一年后,分别给予高级技师10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生活补贴,分两年拨付;按照高级技师2000元/人、技师1000元/人、高级工500元/人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年。

第二十一条参加市级以上技能竞赛的,授予“星沙工匠”荣誉称号,并按上级奖励的50%给予最高匹配奖励100万元/人。

第二十二条按照长沙经济开发区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需求目录开展培训的职业技术学院或培训机构,技能人才培训合格后在企业工作满6个月的,在职业技术学院或培训机构给予每人1000元的培训补贴,每所院校或机构不超过20万元/年。

第二十三条对长沙经济开发区优秀工程师和能工巧匠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部分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给予奖励,原则上每人不超过200万元/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长沙经济开发区,生产经营正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无不良记录的企业。

第二十五条长沙市政府办公厅《长沙市支持“智能制造”回归小镇建设的若干政策》[长政办发〔2022〕8号]对新引进的海外人才予以支持,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长政办发〔2022〕8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与长沙经济开发区实施的省、市、区相关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新的时间起,提高标准,不重复奖励补贴”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长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干部人事局负责解释,相应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联系电话:0731-84878592,0731-8402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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