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细则

八级风2022-08-12  4

长沙县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育实施办法(试行)

长沙县引进培养卫生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构建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充分发挥人才示范、引领、辐射作用,进一步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卫生健康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对象是指全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知名院长、学科带头人、骨干人才、紧缺急需人才高校毕业生。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立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人才办)牵头,县卫生卫生局、县人社局、县编办、县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介绍条件和类别

五条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心理素质和能力,遵守国家医疗卫生行业标准和规范,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师德,近五年内未发生重大技术事故或责任事故,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

人才类别

①一个院长。同时符合以下条件:50周岁以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主任医师以上;卓越的管理能力和业界公认的管理业绩;引进的三级医院院长应为现任或前任三级医院院长(副院长),引进的二级医院院长应为现任或前任二级及以上医院院长(副院长)。

(2)学科带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50周岁以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主任医师以上;在省市本专业学术委员会中担任委员及以上职务,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奖项;在二级及以上医院工作,专业技能过硬,技术能力公认。在二级医院工作的,须有3年及以上科主任经验。

(3)关键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45周岁以下,本科以上学历,副主任医师以上,主任医师年龄放宽至50周岁;在二级及以上医院工作,专业技能过硬,技术能力公认。

(4)急需人才短缺。每年年初发布一个紧缺急需专业目录。引进人才在目录内并符合以下条件:35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主治医师及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引进年龄放宽至40周岁。

(5)大专毕业生。指基础医学、临床医学、中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医学技术等专业的高校毕业生。

1.第一类大学毕业生。3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

2.第二类大学毕业生。30周岁以下,应届全日制硕士毕业生。

3.第三类大学毕业生。25周岁以下,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七条对行业声誉高、有一定社会影响、医术过硬或管理能力突出的特殊人才,由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

第三章介绍治疗

第八条长沙县引进人才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不计入最低服务年限,服务年限相应顺延)。最低服务期内每年进行一次专项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发放生活补贴。当年的补贴在次年发放,服务期满后不再发放。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当年生活补助。在长沙县首次购房的,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九条引进人才享受以下补贴:

①院长

1.某知名院长介绍到某三级医院。年度专项考核优秀和生活补助50万元/年,合格的40万元/年;补贴20万元购买。

2.某知名院长介绍到某二级医院。生活补助为优秀专项考核30万元/年,考核合格20万元/年;补贴20万元购买。

(2)学术带头人

1.具有主任医师资格的学科带头人。生活补助为优秀专项考核20万元/年,考核合格15万元/年;补贴10万元购买。对引进团队(3人及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10万元。

2.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的学科带头人。年度专项考核优秀,生活补助15万元/年,合格10万元/年;补贴10万元购买。对引进团队(3人及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10万元。

(3)关键人才

1.具有主任医师资格的关键人才。年度专项考核优秀,生活补助12万元/年,合格10万元/年;补贴10万元购买。

2.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的重点人才。年度专项考核优秀给予10万元/年的生活补助,考核合格给予8万元/年;补贴10万元购买。

(4)急需人才短缺

专项年度考核优秀生活补助5万元/年,合格给予3万元/年;补贴5万元购房。经介绍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并通过年度专项考核的,再给予10000元/年奖励补助。

(5)大学毕业生

1.第一类大学毕业生。年度专项考核优秀,生活补助12万元/年,合格10万元/年;补贴10万元购买。

2.第二类大学毕业生。专项年度考核优秀生活补助4万元/年,合格给予3万元/年;补贴3万元购买。

3.第三类大学毕业生。引荐到乡镇卫生院的,每年专项考核优秀生活补助2万元/年,合格给予1万元/年;补贴2万元购房。在北部偏远乡镇卫生院(路口镇、高桥镇、金井镇、富林镇、青山铺镇、开慧镇)且年度专项检查合格及以上的,再给予10000元/年奖励补助。

第四章培育激励机制

第十条鼓励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快速成长,对我县重点学科(专科)、名医工作室、技能竞赛奖励、专科培训等新培养的团队(个人)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或奖励补贴。

第十一条加强重点学术(专科)科室建设,提高疾病控制和临床服务能力,五年内每年为重点学术(专科)科室提供300万元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加强名医工作室建设,培养一批技术过硬、医德高尚、社会认可的名医。对每个市县级名医工作室,在建设期(3年)内每年分别支付10万元和5万元,每批建设不超过10个县级名医工作室。

第十三条参加国家、省、市卫生健康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并获奖的,给予一定奖励。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3万元/人、2万元/人、1万元/人;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10000元/人、8000元/人、6000元/人;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6000元/人、4000元/人、2000元/人。

第十四条对参加西学培训并经培训取得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给予10000元/人的奖励。

第十五条对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含中医全科医师)的人员,给予24000元/人/年的生活补助。学习3个月或6个月以上的,按照800元、10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培训后最低服务期为5年。

第十六条每年对业务能力突出的10名名医、10名骨干医生、10名优秀护士分别给予10000元/人、8000元/人、5000元/人的奖励。

第五章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设立卫生专业人员配置管理人才库,保障紧缺急需专业人员的配置需求。引进卫生专业人员,已纳入编制管理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人事手续;不需要纳入编制管理的,按编外人员管理。对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经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通过公告、直接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纳入人才储备管理的全日制硕士、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三年内取得执业资格的,经考核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八条引进人才的聘用。用人单位根据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本单位岗位设置,优先安排相应空空缺岗位,享受相应工资待遇。对引进的符合特岗条件的卫生专业人员,按权限报市综合人事管理部门审批后,设立特岗,兑现相应待遇。

第十九条著名院长或学科带头人的配偶,年龄在45周岁以下,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经考察合格后,可转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人才的配偶可推荐相应岗位。对于著名院长、学科带头人的子女和第三代子女,可选择在县城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就读;其他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就近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对引进或新培养的著名院长、学科带头人和骨干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薪酬制、项目薪酬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所需工资在单位工资总额(绩效工资)中单独列出,单位工资总额(绩效工资)可以相应增加。

第二十一条 设立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专项基金,用于卫生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县级卫生健康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实施和绩效评价;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引进和新培养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最低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他们必须退还已支付的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引进和新培养的卫生专业人才,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补贴政策规定的,按最高标准兑现,不得累计享受。生活补贴、住房补贴与省市相关人才政策重叠的,按照“从新的时间起,提高标准,不重复补贴”的原则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卫生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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