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引进培养教育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构建教育系统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充分发挥人才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深入推进“五好”教育工程,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对象,是指从县外引进的,在基础教育领域具有丰富教育、教学、科研或管理经验,公开招聘的高校毕业生中的名校长(校长,下同)和教师(教研员,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县教育局二级机构和公办中小学(幼儿园)。
第四条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人才办)牵头,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编办、县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介绍条件和类别
第五条的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业务能力强,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
第六条人才类别
(一)名闻遐迩的校长
1。第一类著名校长。【/S2/】年龄50周岁以下,具有5年以上(含5年)省级示范校副校长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被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评为校长或相当荣誉(省级名校长工作室首席校长或团队成员)。
2。第二类著名校长。【/S2/】45周岁以下,具有3年以上(含3年)市级示范学校校长工作经历,被市级以上行政部门评为校长或相当荣誉(市级校长工作室首席校长或团队成员)。
(二)名师
1。第一类名师。年龄50周岁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帮助学生在全国高中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联赛中获得省赛区一等奖及以上荣誉的学科竞赛教练员;教育部组织的现场课堂教学竞赛和比赛一等奖获得者;培养优秀运动员的优秀教师。
2。第二种名师。【/S2/】年龄50周岁以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及以上名师工作室首席教师;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或教育工作者;高级教师;特级教师;湖南芙蓉支教老师;湖南省未来教育家或精英教师的培养对象。
3。第三种名师。年龄45周岁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地市级学科带头人;地市级名师工作室首席教师;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野外课堂教学竞赛和比赛一等奖获得者。
4。第四种名师。【/S2/】40周岁以下,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野外课堂教学竞赛、比赛一等奖及以上荣誉获得者。
(三)大学毕业生
1。一流的大学毕业生。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32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不含定向、委托培养、独立学院或在职人员攻读学历学位)。
2。第二类大学毕业生。有教师资格证,本科为师范教育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3。第三类大学毕业生。他有教师资格证,师范大学新公费师范生。
第七条对在行业内有知名度、有一定社会影响、教学科研或管理能力突出的特殊人才,由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
第三章介绍治疗
第八条长沙县引进人才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最低服务期内每年进行一次专项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发放生活补贴。当年的补贴在次年发放,服务期满后不再发放。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当年生活补助。在长沙县首次购房的,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九条 引进人才享受以下补贴:
(一)名闻遐迩的校长
1。第一类著名校长。校长:生活补助年度专项考核优秀者20万元/年,合格者15万元/年;给予10万元住房补贴。【/s2/】副校长:【/s2/】年度专项考核合格者生活补助12万元/年,考核合格者10万元/年;给予10万元住房补贴。对引进团队(3人及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10万元。
2。第二类著名校长。对年度专项考核优秀者给予6万元/年的生活补助,对考核合格者给予5万元/年的生活补助;给予10万元住房补贴。
(二)名师
1。第一类名师。对年度专项考核优秀者给予20万元/年的生活补助,对考核合格者给予15万元/年的生活补助;给予10万元住房补贴。
2。第二种名师。对年度专项考核优秀者给予12万元/年的生活补助,对考核合格者给予10万元/年的生活补助;给予10万元住房补贴。
3。第三种名师。对年度专项考核优秀者给予5万元/年的生活补助,对考核合格者给予3万元/年的生活补助;给予10万元住房补贴。
4。第四种名师。对年度专项考核优秀者给予3万元/年的生活补助,对考核合格者给予1万元/年的生活补助;给予10万元住房补贴。
(三)大学毕业生
1。一流的大学毕业生。生活补助年度专项考核优秀的12万元/年,合格的10万元/年;给予10万元住房补贴。
2。第二类大学毕业生。年度专项考核优秀的,给予4万元/年的生活补助;合格的,给予3万元/年的生活补助;给予3万元住房补贴。
3。第三类大学毕业生。年度专项考核优秀的,给予2万元/年的生活补助;合格的,给予10000元/年的生活补助;给予住房补贴2万元。
第四章培育激励机制
第十条鼓励教育人才快速成长,对新培养的优秀教育人才(经培养达到与名校长、名教师同等条件者),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或一次性奖励补助。生活津贴期限为5年。
第十一条新培养的优秀教育人才类别及补助奖励标准:
1。第一类著名校长。给10万元/年的生活补助。
2。第二类著名校长。给2万元/年的生活补助。
3。第一类名师。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给予5万元/年的生活补贴;辅导学生获得高中奥林匹克全国联赛全国一等奖,给予一次性奖励和补助10万元/生,省级一等奖给予一次性奖励和补助5万元/生;教育部组织的现场课堂教学比武竞赛一等奖获得者,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5万元/项;培养出优秀运动员的优秀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5万元/生。
4。第二种名师。给生活补助3万元/年。
5。第三种名师。市级学科带头人、市级名师工作室首席教师给予2万元/年的生活补助;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现场课堂教学大赛、竞赛一等奖获得者,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2万元/项。
6。第四种名师。给予一次性奖励和补助10000元/项。
第十二条加强名师工作室建设管理,搭建名师成长平台,培育一批名师团队,强化名师引领和辐射作用。每个市县级名师工作室在建设期(3年)内每年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每年对树教育教学突出成绩的10名名师和10名骨干教师分别给予10000元/人和8000元/人的奖励。
第五章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设立教育人才配置管理人才库,保障急需教育人才的配置需求。引进的教育人才,已纳入编制管理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人事手续,不需要纳入编制管理的,按编外人员管理。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可采取公告、直接考察等方式招聘。
第十五条调入我县前,已取得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特级教师、劳动模范等资格或荣誉称号的人员,经考核后予以保留,纳入我县同类人才管理,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引进人才的岗位聘用。教育局根据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优先安排相应岗位,享受相应工资待遇。对符合特岗条件的引进教育人才,按权限报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后,设置特岗,兑现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一级名校长、一级名教师的配偶,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经考核合格,可转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人才的配偶可推荐相应岗位。一级名校长、一级名教师的子女和第三代子女可选择在县城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就读;其他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就近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引进和新培养的教育人才在最低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者违法的,应当退还已发放的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
第十九条设立教育人才引进和培养专项资金,用于教育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县教育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实施和绩效评价。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条引进的教育人才所获得的荣誉(需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出具认定或认证确认证明)必须是最近五年内获得的,有效期截至报名之日。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多项补贴政策,按最高标准予以兑现,不累计享受。生活补贴、住房补贴与省市相关人才政策重叠的,按照“从新的时间起,提高标准,不重复补贴”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引进再就业的退休名校长,其待遇参照引进教育人才同等待遇执行。如果新培养的优秀教育人才接近退休,补贴将在退休时到期。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