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民生实事项目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2022〕3号)精神,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省际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通知》, 市县(赣府字〔2020〕91号)和《江西省人社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8〕44号),现通知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月标准8元,招标筹集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按照“一般县3:7,西部延保县4:6”的比例分担。提标后,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3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93元,省级财政补助一般县15.1元,西部政策延伸县16.4元,其余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应在今年5月底前发放到位,不得冲抵或替代地方政府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二是根据国家“十四五”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体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月人均待遇水平达到180元的指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状况和参保居民月人均待遇水平等实际情况,自行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自制招标的实施方案应在同级政府批准后十日内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本年度招标计划原则上不得在当年12月1日前报送备案。各地要足额安排预算,按时序进度及时将本级补助资金拨付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今年自筹的基础养老金要在年内发放到位,不允许跨年度发放。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城乡居民的深切关怀,有利于维护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以提高基础养老金为契机,抓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可继承、委托投资运营可收益等制度亮点,注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 并在基层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帮助群众算好“长账”“明白账”,积极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高缴费、长缴费。
江西省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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