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租房租房提取公积金办理材料
加工材料: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绑定的ⅰ类银行卡;
3.与房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租金支付证明(原件)。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应当提供出票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签字、指纹)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提示:
1.租赁商品房的提取可通过http://www.nngjj.org.cn/个人网厅、微信网厅等南宁公积金中心网站自助办理。
2.除身份证外,已经提供并扫描存档的申请材料,如无变化,无需重复提供。
3.申请提取时职工婚姻状况较上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应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在网上与民政部门核对婚姻信息,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应补充婚姻状况变化的材料,如离婚证等。
4.绑定个人银行卡:确定将提取资金转入已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绑定的联名住房公积金卡或本人ⅰ类银行卡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相应的银行卡。个人银行卡可以在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网站大厅和微信网站绑定。办理业务前,请确保所提供的银行卡处于正常状态。
5.提款申请人在提款额度范围内自行选择提款额度,且提款额度已确定且业务已完成的,提款申请人不得为该业务申请追加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