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接收转递档案流程
根据流动人员或者归档单位的申请,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开展档案接收和转发服务:
(一)根据流动人员或归档单位的申请,被接收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向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出具档案移交手续。
(二)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者原工作单位收到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的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定对档案进行审查。对符合移交条件的,填写材料清单,加盖印章,并填写《档案移交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转账。
对不符合传输要求的,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者原工作单位不得转出。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移交应当通过机要通信、特快专递或者邮政快递等方式进行。对曾经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人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军地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采取机要通信或专人递送的方式传递。严禁个人自带档案。
(四)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实行告知承诺制。待接收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认真审核筛选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缺失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书面告知说明情况并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对于非关键物资的缺失,应采取先存后补的方式进行验收,并督促流动人员补充相关缺失物资。
关键材料一般指用于核实农民工出生日期、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五)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将《档案转送通知书》回执交回原管理服务机构或者原工作单位。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员档案转移手续材料,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人员档案转移手续材料具有同等效力。
流动人员档案可以在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直接转移。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只能凭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移交档案材料接收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死亡五年后,其人事档案按现行渠道移交或保管,对国家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的人事档案按规定移交有关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