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
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是反映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和工作经历、敬业精神、工作业绩、遵纪守法和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的历史记录材料。流动工人。
是国家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才的重要载体,是农民工参加公务员考试、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政审考察、职称评定、社保待遇核定的重要依据。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范围有哪些?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2)未被聘用的原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军地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如辞职、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解除聘用(聘用)、被辞退等。,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
(3)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因私出国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国雇员的人事档案;
(6)自由职业者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管理服务机构和职责是什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
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严禁个人保管自己或他人的人事档案。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接收和传送档案;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定和归档;
(三)整理和保管档案;
(四)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五)根据档案记载出具的档案、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文件;
(六)为有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籍、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七)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等。
跨区域农民工就业创业的人事档案,可以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文件管理费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提供免费的基本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档案保管、咨询、认证、移交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