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和2022年十件民生实事要求,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民政厅近日印发了2022年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四个地区制定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与2021年相比,2022年,全省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不低于3.5%和5%。
★ 广州、深圳等一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每月1125元/人;
★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二类地区每月1001元/人;
★ 惠州、江门、肇庆等三区每月883元/人;
★ 汕头、韶关、河源等四地区,月费率城镇828元/人,农村579元/人。
省民政厅要求,各地要在以挂牌方式收到《2022年城乡低保标准》后一个月内,结合当地低保政策制定并公布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各地以列表方式统一制定并公布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定的低保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根据当地批准执行2022年标准的情况,在未达到标准的当月补发低保名单。其中,2022年新参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核定月份补发。上市地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全省十件民生实事的要求,提高认识,相互配合,及时研究落实。
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表
备注:
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市、区)每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含分类保障)额除以每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的人均补差水平。
2、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地区,农村补偿水平应在本地区农村最低补偿水平上适当提高。
佛山市民政局
关于2021年提高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粤府〔2021〕34号)和《佛山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2〕568号)等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2021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低保标准由1080元/人·月提高到1120元/人·月。
二。全市城乡低保补偿水平不低于674元/人·月。
三、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按照原资金渠道解决。根据各区核定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对象名单,补发今年未达标当月的差额,其中2021年新参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核定月份补足。
四、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的相关救助标准将作相应调整:
(1) 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不低于1792元/人·月;
(2) 全市低保标准调整为1680元/人·月。
动词 (verb的缩写)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佛山市民政局关于提高2020年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佛民保〔2020〕2号)同时废止,本通知确定的标准参照本通知施行前的2021年1月1日执行。
佛山市民政局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