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关于电动车登记管理的相关内容(保留文件原序号):
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报名流程和方式,通过合理设置报名点、利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委托社会服务网点收集报名材料、简化办理流程、电子材料替代纸质材料、提供证件送达服务等方式为报名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后,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15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注册前,驾驶员可凭购车凭证临时通行。
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
第十九条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或者车辆销售者应当当场交验车辆,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证明。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当查验车辆及相关资料。车辆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且材料符合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不予注册,并书面告知不予注册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当通过播放宣传片、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增强电动自行车车主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应当设立两年过渡期进行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临时号牌,过渡期届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过渡期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a)改变车身的颜色;
(2)更换电机;
(三)车辆所有权发生变更的;
(4)业主名称及联系方式变更。
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遗失、灭失或者损坏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发。
在更换或更新手续完成之前,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二十四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车辆灭失或者报废的;
(二)因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