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给省门诊慢性病患者开长期处方?
对符合条件的省级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患者,符合条件的医生可按规定开具长期处方。长期处方量一般在4周以内,病情稳定者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扩展: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管理服务的通知
金医保[2022]7号
第一,简化申请材料。参保职工向符合条件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申请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应提供相应的病历、检查、化验报告等申请材料。对于恶性肿瘤、甲亢(甲减)、氟骨症等容易确诊的疾病,被保险人可通过提供确诊病历(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及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近期检查、化验报告进行申请。其他疾病,可通过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确诊住院病历和近期检查化验报告申请。(疾病申报所需信息见附件1)
第二,优化审查程序。对于一些没有明确退出标准、不易转好的疾病,不予复检。恶性门诊治疗、血友病等10种疾病免于复查,其他疾病每2年复查一次。在最初的冠状动脉支架手术后,退出标准不再实施。参保职工应在待遇有效当月向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提交复核资料,经复核后可继续享受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疾病复查所需信息见附件1)
第三,明确支付范围。省级医保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与疾病相关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诊疗项目。为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精准保障参保职工门诊治疗,根据相关疾病诊疗指南和临床专家建议,省医保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疾病基金支付范围(详见附件2)。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支付范围内的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的,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执行;按季度定额管理的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确需使用中成药的,由诊疗医师出具并详细记录用药依据,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基金支付范围将根据国家医保目录和各类疾病诊疗指南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四、实行长期处方。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患者的门诊服务,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优先选用口服剂型,确需使用注射剂型的,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详细记录用药依据,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对于符合条件的门诊慢性病患者,符合条件的医生可按规定开具长期处方。长期处方量一般在4周以内,病情稳定者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对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生应严格评估,加强患者教育,并记录在病历中,患者签字确认。
附:省级医保门诊慢性病及特殊疾病申报审核相关规定。电子表格文档
省级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基金支付范围。文件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