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是企业吸纳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享受条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和期限: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缴纳的部分。除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余最长不超过3年(以首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龄为准)。
3.申请流程:社会保险补贴“先缴后补”。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县/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人社部门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
4.申请材料:用人单位录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身份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由人社部门进行内部核对。
5.受理机构及联系电话:
(2)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享受条件:招用高校毕业生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的小微企业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和期限:按照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申请流程:社会保险补贴“先缴后补”。小微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人社部门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小微企业账户。
4.申请材料:小微企业招聘的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两年内的基本身份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由人社部门进行内部核对。
(3)企业招用贫困劳动力的社会保险补贴。
1.享受补贴条件:兰州市企业招用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不含贫困劳动力个人缴费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首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龄为准)。
3.申请流程:社会保险补贴“先缴后补”,企业向贫困劳动力户籍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人社部门核实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账户。
4.申请材料:企业招用贫困劳动力的基本身份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由人社部门进行内部核对。
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补贴享受条件:对就业困难人员或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后2年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根据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灵活就业缴费基数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龄为准);高校毕业生离校后2年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申请流程:先缴纳社会保险补贴,后补缴。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向灵活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提交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个人社保卡账户。
(四)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向灵活就业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证明(或毕业证)和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由人社部门进行内部核对。
(五)受理机构及联系电话:灵活就业地或户籍地所在街道社区。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解释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常住户口居住6个月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进行失业登记,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失业人员:
1.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城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无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未就业、无经营或投资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无业人员。
3.失业半年以上的无业人员。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或登记营业执照的城镇居民。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指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5.残疾失业人员。指持有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6.因失去土地而在城镇落户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国家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失业人员。
7.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社区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