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清苑区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征缴政策变更通知
保定市清苑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征缴政策变更的通知
根据《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保医保〔2021〕84号)和《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保医保〔2021〕85号)规定,自2022年1月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相关政策随之发生变化。现将征缴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1。缴费基数的调整。
缴费基数由原来的“以全口径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调整为“以全口径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支付比例的调整。
缴费比例由原来的5%、8%调整为6%。
3。调整个人账户转移支付比例。
灵活就业缴费人员不设立个人账户。
4。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标准。
退休人员记入个人账户的标准调整为“2021年企业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
5。建立门诊统筹制度。
在一个医疗保险经营年度内,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标准为100元。在职职工政策范围内缴费比例为50%,退休职工政策范围内缴费比例为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在职参保人员900元,退休参保人员1200元。
保定市清苑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