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范围和标准
(1)扣除范围:3周岁-博士(学前教育-全日制文凭教育);
(2)扣除标准:每个孩子每月1000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教育的相关费用,按照每个子女每月
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教育)。年满3周岁,在进入小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儿童,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父母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扣除扣除标准的100%,也可以双方分别选择扣除扣除标准的50%。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改变具体的扣除方法。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保存境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以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证件备查。
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以外的人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公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是从孩子满3岁的那个月到上小学的前一个月。学历是指孩子接受全日制教育到全日制教育结束的月份。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间,包括因病或者其他非主观原因停学但学籍仍在的期间,以及教学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节假日。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应当填写配偶和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子女现受教育阶段和起止时间、子女就读的学校、本人与配偶的扣除和分配比例。纳税人需要保留文件备查,包括:子女在境外受教育的,要保留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