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洛发[2021]74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有效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和预防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巩固和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全国文明城市评价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管理的意见》(石国建标创〔2019〕53号)和《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禁止生产、销售、修理和改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隐性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配件)违法行为,禁止不合格电池流入市场销售使用。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许可管理。
电动自行车登记实施细则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悬挂的号牌应当保持完整清晰,不得污损或者遮挡。禁止盗窃、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2)服从交通信号,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三)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路、地下通道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
(四)禁止牵引动物、用手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禁止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或者驾驶安装、改装等的电动自行车。改变其形状结构或者技术参数,影响行车安全的;
(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四、推动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采取许可、头盔销售等便民利民措施,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主动佩戴头盔。
五、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营业性客运活动。
六、停放在公共场所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没有非机动车停放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和消防车通道,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影响市容环境。严禁在消防车通道等公共场所充电。
七、各级部门和机构要带头执行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和驾驶员、乘客佩戴安全帽的规定。
八、鼓励电动自行车车主购买保险,保险业积极开展投保和赠送安全头盔等惠民活动。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加强对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洛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