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积金“公转商”最新政策
厦门公积金“转移业务”最新政策
厦门市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合理满足职工贷款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循环贷款”),是指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受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批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享有循环经营贷款的全部债权和抵押权,并承担贷款风险。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高于85%时,公积金中心可以开办房贷业务;贷款使用率低于85%时,公积金中心可暂停该循环业务的贷款业务。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资金归集和使用情况,合理控制循环业务的贷款规模。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将受委托银行办理房贷业务情况纳入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年度考核。
第五条员工按照公积金贷款流程向周转公司申请贷款。受委托银行应优先发放抵押贷款,贷款利率为同期同档次商品房贷款最低利率,利率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
第六条在循环经营贷款存续期间,借款人应按公积金贷款利率偿还贷款。办理房贷和办理公积金贷款是一样的。
第七条在循环商业贷款存续期间,商业用房贷款利息与公积金贷款利息的差额,由公积金中心按月向受委托银行贴现,当期贴现于次月支付。贴息资金在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具体操作由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协商确定。
第八条借款人提供虚假、违法、无效资料申请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贴息,并依法向借款人追回全部贴息。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充足时,公积金中心可将公转公司贷款余额转为公积金贷款。具体办法由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协商确定。
第十条本办法由厦门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XI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前发放的对公商业贷款仍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