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因城施策”要求,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更好地保障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刚性住房需求,防范和化解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促进住房公积金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现将规范和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二)退休的;
(三)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六)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
(九)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十)本市旧住宅安装电梯或者旧电梯改造。
符合第(一)、(五)、(十)项规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只能由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提取。
二。职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1)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其逐月还款。职工按月委托还贷的,住房公积金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其还贷账户,转入金额不得高于借款人上月每月应还本息(不含罚息和罚息复利)。
(2)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偿还贷款本息。【/s2/】职工未按月还款的,可以选择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已偿还的住房抵押贷款每月本息(不含罚息和罚息复利)。
(3)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如果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他们应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动态管理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 120万元×流动性调节系数,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 60万元×流动性调节系数。
流动性调节系数是指根据住房公积金满足缴存职工资金需求能力的不同情况,制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参数。流动性调节系数对应的使用区间为:
①流动性过剩(贷款利用率< 60%),系数为1.2;
②流动性正常(60%≤贷款利用率< 85%),系数为1;
③流动性不足(85%≤贷款利用率< 90%),系数为0.8;
④流动性紧张时(贷款使用率≥90%),系数为0.6。
上述政策调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已签订原年度自动还贷、月度自动还贷的职工,按原规定继续执行。涉及贷款政策的,执行时间以新建商品房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间或在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二手房时间为准。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