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企业用工补贴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和补贴
补贴对象:除公益性岗位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合同(协议)履行满六个月后,每招收一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招聘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
补贴对象:招收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补贴标准: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合同履行满六个月后,给予每个员工一次性奖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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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对象:免费介绍农村劳动力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介绍成功就业的应具备有效介绍证明材料),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农村劳动力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成功就业。单位与介绍对象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合同(协议)履行满一个月后,每介绍一人给予一次性补助,按500元执行。就业补贴不可重复享受,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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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就业学徒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我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三年内未就业、我省大中专毕业生、我省16 -24周岁未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
基地的认定标准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文件执行。
补贴标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业见习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试用期结束时留用率超过50%的用人单位,将试用期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并予以补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见习就业人员试用期满前提前离岗的,试用期不满10个工作日的,不发放当月见习补贴;试用期不满1个月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留存率是指在一个考核期内(上年7月至当年6月底),与提前完成或留存的学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学员人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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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口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开发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的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岗位。主要包括符合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岗位,但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具体范围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就业信息收集;公安;公共卫生清洁;公共交通管理和服务;公共环境绿化;公共设施的维护;公共教育、民政、旅游和文化、新闻、卫生和医疗服务;社区、教育、体育、保健、老年人护理和儿童保育服务;其他非营利性劳务岗位。
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匹配一定的资金。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规定:通知》(琼人社发〔2018〕503号)标准执行,优先保障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以其首次批准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补贴期满后,通过其他途径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岗位补贴年限重新计算。原则上累计安置次数不得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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