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宁夏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社会事务管理局,各直属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完善公平招生长效机制,切实规范招生秩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基办〔2022〕1号)精神,现就我区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入学率
(1)依法保障受教育权。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巩固和扩大义务教育阶段辍学控制和保障成果,进一步完善辍学控制和保障长效机制,持续精准做好辍学学生返校劝导工作,坚持教师家访制度,严防新的辍学反弹,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尽最大努力。要加大劝退辍学的行政执法力度,积极配合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等部门追究无正当理由拒绝送孩子上学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责任,认真查处和严惩以“国学班”、“查经班”、“私塾”等形式代替义务教育的社会培训机构非法办学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期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科学合理划定区域。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实施适龄入学划片,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适龄子女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分析。按照“划片入学,学生就近入学”的原则,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和办学规模、行政区划、交通条件等因素,科学划定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区域。区域划定后,在一定时期内。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实行单校划片,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可以稳步推进多校划片。如遇学校布局调整、适龄人口发生较大变化等。,要在科学评估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区域范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规范注册信息采集。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义务教育入学登记制度。按照非必要不提供材料、非必要不收集信息的原则,提前明确并广泛宣传报名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及办理方式。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统一建设和完善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本地区户籍、房产、社保等招生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入学等,为群众提供便利。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不必要的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不是入学的前置条件,开学后可以要求学生及时提供。要收集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收集父母职位、收入等信息。信息采集应在入学时采集一次,不得随意使用各种app、小程序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4)完善有序准入机制。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义务教育总体要求,明确中小学生入学的具体方式和规则,切实保障入学机会公平。一般小学采用报名入学,初中采用报名或对口直升入学。如果地区注册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学校要全部录取;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按既定规则录取,其余未录取的由毗邻地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录取。实施初中对口直升,鼓励小学和初中通过强弱搭配等方式均衡配置教育资源。
(5)全面实行公民同征。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文件关于规范发展民办义务教育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规定和要求,巩固和深化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政策,坚持审批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计划、招生方式和招生范围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在所在县(市、区)招生,从2023年起优先满足所在县(市、区)学生的招生需求。生源不足时,经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跨县(市、区)招生,不得跨市招生。
二。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六)严格招生计划管理。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普通高中年度招生计划,结合校舍条件、教师设备、住宿条件、班额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并下达普通高中分校招生计划。要严格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60%分配给本地区薄弱初中的政策措施,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不得调整指标分配给学校的比例。
(七)严格规范招生范围。除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外,自治区所属普通高中(含高校附属高中)、直辖市、市辖区在本市辖区内招生,县(市)所属普通高中在本县内招生。六盘山高级中学、宁夏育才中学按现行政策执行。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压缩优质公办普通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的跨区招生计划,严格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管理的通知》(宁发〔2021〕36号)要求,逐年压缩自主招生跨区派位指标。2024年,全区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全部按规定地区招生。自治区普通高中多元化特色发展试点学校可根据办学特点,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后,对现行招生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八)严格招生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巩固普通高中招生改革成果。自治区教育厅建立了全区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统一管理平台,逐步建立了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模式。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同步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要求必须与当地公办普通高中一致;生源不足可由辖区内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适当协调,不允许跨市招生。已建立普通高中统一招生网络平台的地区,要完善拓展功能,逐步实现所辖区域普通高中在平台上统一招生,避免重复招生。严禁违规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地区招生、贷款招生或收取学费。
三。进一步加强特殊群体的入学保障
(九)保证随迁子女上学。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入推进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实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要全面清理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取消随迁子女入学不合规的证明材料和时限要求,不得索要无监督居住等证明材料,切实保障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够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要认真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迁入地参加中考的政策。对回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的随迁子女,户籍所在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考试招生服务工作,确保随迁子女能够顺利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
(10)保障残疾儿童和青少年上学。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本级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随班就读。对于不能随班就读、不能入学的,有争议。要“一人一案”做好义务教育评估分类工作,切实保障残疾儿童的教育权益。
(11)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含在职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队员子女)、公安英烈子女、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华侨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的教育优惠政策。其他确需优待的情况,由市、县(区)研究确定。
四。进一步加强招生组织实施
(十二)压实招生责任。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中小学生招生实施办法,重点做好招生计划、属地招生、公民招生、目标到校等工作安排,指导所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细化招生计划,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要落实安全维稳责任,会同公安、网信、宣传等部门完善招生预警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分析研判和风险防控,提前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出现的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十三)严格招生纪律。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的“十个严禁”规定。严禁无计划或超计划组织招生。学校不得在招生后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学生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考试成绩;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和变相选拔学生;严禁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招生、混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生;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挂钩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者考试证书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对学生中考成绩进行排名,公示中考第一名考生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对中考情况进行排名,不得向学校提供非学校中考成绩数据;严格学籍管理,严禁出现学籍分离、空学籍注册、学籍造假等现象。,且不得为非法跨地区招生和非法转学的学生转移学籍。
(十四)加强招生监管。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畅通投诉受理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招生行为。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及时督导辖区内招生政策落实情况。对违规招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不均衡安置的学校,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整改等方式进行处罚。对于公办学校,也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民办学校可以通过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方式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切实营造规范有序、有禁不止的良好教育生态。
(15)严格控制上课量。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中小学规模和班额,巩固和消除大班额工作成果,不得再制造新的大班额和大班额。2022年、2023年,义务教育均衡高质量发展接受自治区督导评估的地区,小学每班招生人数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招生人数不超过50人。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执行。要继续推进集团化办学,加快推进区域内优质学校与城镇薄弱学校、农村学校结对帮扶全覆盖,促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为更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公平优质基础教育创造条件。
(十六)广泛宣传招生政策。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推进“阳光招生”,积极宣传引导,通过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和当地主流媒体及时主动公开招生信息,加强对重大政策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读,引导家长形成合理的办学预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招生公平、公正、公开。
自治区教育厅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