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一般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条件
(一)濒临破产、停产或者依法被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单位和职工应当缴纳的部分住房公积金;
(二)连续三年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上一年度经批准缓缴,经营仍亏损且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单位和职工应缴纳的部分住房公积金;
(三)经济效益较差或连续两年以上经营亏损的企业,职工工资扣除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后未达到本市当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本人同意,可以申请缓缴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在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及时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正常缴存,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