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才贡献特别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精神,实施人才贡献专项奖励,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的范围和条件
(一)奖励范围
1.高层次人才
沈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甲、乙、丙类)。
2.企业高级管理人才
是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一般级别的企业管理人才,包括:
(1)近五年担任世界500强公司总部CEO、首席运营官、CTO
(2)近3年中国500强企业主要管理人才;
(3)近3年世界500强公司总部管理团队负责人;
(4)近3年世界500强地区总部管理团队负责人;
(5)近3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负责人;
(6)在世界500强金融企业中担任高级以上职务的财务专家和负责人(持有注册财务分析师、精算师、证券保荐人证书);
(七)获得全国荣誉的沈阳市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
(8)符合沈阳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重点产业链方向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3.企业技术研发关键人员
在符合沈阳市新兴产业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链方向的企业设立的市级及以上技术研发机构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核心人员,经认定为沈阳市D类人才。
(二)奖励条件
在我市工作的全职员工,最近一个自然年度内依法纳税,年薪达到30万元以上。其中,工资薪金是指在我市单位工作或受聘取得的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各级财政资金给予的补助和奖励不计入工资薪金。
二。奖励方式和标准
(一)奖励方式
人才贡献特别奖励按年度进行。根据人才对我市的贡献程度,分层次给予奖励,每人最多奖励3年。
(二)奖励标准
根据人才年薪,人才贡献特别奖励分为16档。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下表。
注:年薪单位为人民币万元,四舍五入计算。
三。奖励程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人才贡献专项奖励工作,并以用人单位为主体进行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根据全市工作安排和预算安排,制定年度奖励计划,明确申报条件、材料和要求,组织开展年度奖励工作。
(2)单位申报
符合条件的人才向所在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化原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三)区县推荐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本地推荐人选。
㈣审计摘要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汇总各地区推荐人选的相关材料,会同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提出拟奖励人员名单。
(五)审批和公示
拟奖励人员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并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为年度奖励对象,市级拨付资金。
四。管理机制
(一)人才贡献专项奖励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组织申报、审核汇总、向社会公布。市财政局负责拨款。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申请材料的初审,确定本地推荐人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研究解决。
(2)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财政专项支出,其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管到位、专款专用的原则。获奖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和审计。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市财政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解决。
(3)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且人才未实际落地或工作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依法收回财政扶持资金,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相关部门和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失信个人和单位永久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补充条款
(一)符合条件的灵活人才根据《沈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鼓励支持灵活人才若干办法(试行)》(
(二)已获得《沈阳市高层次人才税收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沈社发〔2018〕21号)相关政策待遇的,继续按原标准执行,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本细则待遇。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沈阳市高层次人才税收补贴
实施办法(试行)》(沈人社发〔2018〕21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