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机动车注销登记办理指南
一、办理事务所需信息
1.机动车登记、转移和注销登记/转移申请表;(公车单位委托人签字,私家车签字);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4.机动车号牌;
5.属于校车的,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6.属于报废解体的,还应当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原件,监管车辆还应当提供机动车检验记录表原件;
7.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灭失证明原件;
8.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9.因故未在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境证明复印件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入(出)境许可通知书》原件;
10.机动车登记注销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注销决定书原件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11.非法拼装(组)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没收并强制报废的,提供机动车已被依法没收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原件;
12.代理登记时,还应当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车管所办理流程
第一步:到车管所业务大厅排队取号,然后在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第二步:在受理窗口领取注销凭证。
三。工作时间限制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嫌提交车辆、资料、凭证的进入查处程序(查处涉嫌车辆、资料、凭证的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
四。其他解释
1.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新购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管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经处理。
2.原机动车所有人需要继续使用原机动车车牌号码的,请原机动车所有人确认其身份证号和姓名未发生变化。如果有,请先办理机动车所有人信息变更登记,再办理注销登记。
3.因质量问题退回车辆且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办理业务前,对涉及该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