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规定

填充柄2022-08-11  11

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型创业奖励实施细则

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围绕沈阳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5+3+7+5”20条产业链发展要求,以团队、技术、资金、项目“带土移植”、“项目+团队”等方式,鼓励高层次人才在沈阳立足(或依托)。

一、奖励的分类和对象

(一)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奖分为:创业支持奖、发展支持奖和重大项目资助。

(二)本细则所称高层次人才团队,是指根据《沈阳市人才认定办法》(沈社发〔2021〕26号)认定的A、B、C、D类人才领衔的人才团队。

(三)本细则所称创新创业,是指在我市新创办的创新型企业,或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后支持的利用新增投资开展创新项目的企业。

二。奖励条件

(1)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奖必须以项目执行企业为基础,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高层次人才队伍结构稳定、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团队由领导、核心成员和成员组成,其中:领导和核心成员必须是公认的A、B、C、D类人才,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成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高级工)。

2.高层次人才团队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最近5年内获得),具有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持续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

3.所创办的创新型企业或创新型项目应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良好的市场前景、产业化基础或可实现的产业化目标;对我市主导产业的发展起到关键支撑和引领作用,并能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申请启动扶持奖,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人才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成果、水平和创新在相关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创办创新型企业,须于2021年8月1日后在沈阳注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团队负责人必须是企业主要创始人、最大自然人股东或持股30%以上的股东,并担任副总裁以上职务;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合计股权不低于50%;专职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

3.依托企业利用新增投资开展创新项目,项目启动时间不得超过2年;项目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自筹资金包括股权融资、固定资产投资银行贷款、企业自有资金及其他可支配资金,不包括各级政府机构的扶持资金。股权融资和银行贷款以正式合同为准)。

(三)申请发展支持奖,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获得创业扶持奖并通过考核验收的人才团队。

2.项目启动后5年内(生物医药项目8年),项目年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税前)。

(4)对产业发展起关键支撑作用的战略性科技人才引领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资助。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1.团队领导认可的高层次人才(A类)。

2.人才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在相关领域处于世界科技前沿,创新达到世界一流水平。能够解决关键行业、关键领域的核心技术难题,填补国内空空白。

3.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50%,项目投资进度超过40%。

三。奖励范围

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奖励范围包括项目启动后实际完成投资的场地投入、设备购置、人才激励和技术研发。

(1)场地投资包括:建造实验室、车间、工厂、生产线、仓库等费用。

(2)设备购置费包括:购买实验仪器、生产设备和加工设备的费用。

(3)人才激励包括:给予人才团队的绩效、奖金、补贴等费用。

(4)技术研发包括:专利申请、专业软件、文献检索、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四。奖励金额

(1)开始支持和奖励。

采取“先发生后补助”的方式,按奖励范围内项目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发展支助奖

采取“先发生后补贴”的方式。项目启动后5年内(生物医药项目8年),按项目年收入的3%给予年度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3)重大项目资金

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资助。原则上,在场地投资、设备购置、技术研发等方面,对使用自筹资金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资助;在人才激励方面,按照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的10%对公司进行补贴。

重大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原则上用于人才奖励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资助资金总额的10%,且不得超过15%;用于技术研发的资金比例不得超过资助资金总额的15%。

五.工作程序

(1)启动支持奖和发展支持奖的申请程序如下:

1.发布通知

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要求等。

2.企业应用

项目由企业申请,申请前必须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高层次人才团队在沈阳创办创新型企业的,可以先进行人才认定和项目评估。

3.接受审计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进行条件审核和背景调查,确保相关人员无廉洁自律、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涉法涉诉和违法违纪行为,确保申报单位无重大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失信、劳资矛盾等。审核通过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调查和审查

市人力社保局将成立评审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申报企业和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确定获奖团队。

5.公示审批

评估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二)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资助。市人力社保局受理申请,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估,召开联席会议,根据评估结果形成拟资助方案,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六。检查和验收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验收,具体程序如下:

(1)发出通知,明确审计时间、审计方式、审计材料等。

(二)围绕项目档案管理、任务指标、资金使用等内容开展现场检查,对因主观因素未达到项目进度或目标任务的,下达整改通知。

(三)采取组长答辩或集中评审验收材料的形式,对项目贡献与产出、人才队伍建设等进行专项评审。,并确定验收结果。

审核不合格,整改不到位或不及时的,取消奖补。

七。管理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奖励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申报奖励、项目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拟定方案、向社会公示。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研究解决。市财政局负责相关奖励资金的保障。

(二)奖励资金从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使用管理坚持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管到位、专款专用的原则。奖励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拨付。获奖人才团队和项目支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和审计。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由市财政提前全额支付。各区、县(市)应承担的经费由财政年终结算解决。

(三)团队的构成、项目所依托的企业和项目内容原则上不得改变。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议备案。

(四)建立考核、激励和退出机制,对成绩突出的,给予持续支持;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因不可预见风险导致的失误和失败,经调查评估后可以容忍并免除责任,纳入持续支持范围;效果不够、效果不明显、达不到预期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终止相关治疗。

(五)获得政策支持的用人企业要切实履行引进、培养、使用、稳定人才的主体责任,充分利用各方面创造的有利条件,不断提高人才队伍建设水平,及时总结和广泛宣传本企业人才,特别是人才“项目+团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和事迹。

(六)对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人才(项目)但未实际落地或开工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收回财政扶持资金,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相关部门和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失信个人和企业永久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符合条件的灵活人才按照《沈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鼓励支持灵活人才若干办法(试行)》(

(八)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沈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助办法》(沈社发〔2020〕6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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