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登记管理的规定
经报请市政府审定,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车登记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规定》备案号为CSCR-2020-54001,共21条,自2020年2月13日起施行。由此,长沙市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车的管理,在《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交通若干规定》等一些法规和文件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车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长沙市城市车辆交通若干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意见》(石国建标创〔2019〕53号)、《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湘公发〔2019〕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能力,能够实现电动助力或/和电力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现行标准的两轮道路车辆,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
第三条本市市区以外具备实施条件的地区,经长沙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经国家强制性CCC认证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对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的电动汽车设立临时过渡期制度。电动车所有人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车辆登记并取得临时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五条登记电动自行车,应当交验车辆,提供车主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和国家强制性CCC认证。
电动汽车临时注册登记,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供车主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或者电动汽车临时登记时,应当核对资料、确认车辆,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材料齐全,符合注册或者临时注册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录入车辆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当日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临时电动车辆号牌;
(二)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三)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第七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临时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和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临时登记的电动车,允许在车牌有效期内办理过户登记,超过有效期的不予办理。
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或者电动汽车临时登记、转移登记、更换号牌手续:
(一)擅自组装或者改装的;
(二)提交的产地证明、产品证明与车辆信息不一致的;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因丢失、被盗、报废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凭身份证件办理注销登记。
提交虚假材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登记。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更换号牌的程序,以及电动自行车临时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更换号牌的办理条件和流程,提供查询、申请登记等网上服务。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车,应当在本规定实施后6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或者临时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免费将原注册电动自行车更换为新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将注册电动自行车更换为新的临时电动自行车号牌。
原注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注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本规定实施后6个月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更换新号牌或者临时号牌。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号牌有效期为5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车主可在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每次延长期限为1年。逾期未申请延期的,视为自动注销注册。
电动自行车办理转移登记时,号牌有效期仍从首次登记之日起计算,不受转移登记影响。
临时电动车号牌有效期统一至2023年3月1日。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核发号牌、电动汽车临时注册登记、核发临时号牌不收费。
鼓励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车主自愿采取安装防盗电子芯片、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伤害险、财产损失险等措施,避免和减少财产损失。鼓励车辆驾驶员佩戴头盔。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公安派出所等适当场所设立便民服务点,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电动车临时登记。
逐步开展电动自行车特许销售等。,方便群众办理登记业务。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驾驶人上路行驶时,应当在车辆指定位置悬挂车辆号牌或者临时号牌;车辆号牌和临时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转借和涂改。
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交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和守法的宣传教育,增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车驾驶人的安全守法意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场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推进电动自行车、电动车生产、销售、使用的全链条监管。
第十九条车辆来历凭证是指车辆销售、法院判决、拍卖等单位出具的销售发票或相关证明材料。在本规定实施前购买,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可以由机动车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相应证明。
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临时身份证、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护照及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指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已在省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临时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需要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本条例重新登记或者临时登记。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0年2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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