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11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的相关知识点如下:
一、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扣除。
政策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三十四条
二。员工福利支出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准予扣除。
政策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条
三。工作人员教育基金
1。一般扣除比率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下年纳税年度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第一条
2。特定行业部分企业扣除比例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
(2)核电生产企业培训核电站运行人员发生的培训费用,可作为企业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严格区分核电厂操纵员的培训费用和职工的职工教育费用,单独核算。职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费用,不得计入核电厂运行人员的培训费用,直接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四条
(3)航空公司空企业实际发生的空出勤培训费用,如空中的飞行员培训费、飞行培训费、机组培训费、保安员培训费等,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航空公司空企业的运输费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三条
四。工会经费支出
企业拨交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一条
五、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企业为在本企业工作或就业的全体职工分别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六。业务招待费
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
七。广告和业务推广支出
1。一般扣除比率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下年纳税年度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四条
2。特殊行业扣除比率
(一)化妆品制造或销售、药品制造、饮料制造(不含白酒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下年纳税年度扣除。
(2)对已签订广告及业务推广费用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发生的广告及业务推广费用在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可从企业中扣除,也可根据分摊协议部分或全部收取给另一方扣除。对方在对企业的广告及业务推广费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上述方法向企业收取的广告及业务推广费用排除在外。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八。手续费和佣金费用
1。一般扣除比率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的,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其他企业:限额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员工、代理人、代表)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额的5%计算。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
2。保险公司专项扣除比例
与其业务活动有关的保险费和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的18%(含本数),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下年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第一条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扣除比例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的产品,境外机构支付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
九。RD费用
1。一般扣除比率
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且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上述期间进行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RD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生产企业扣除比例
生产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且计入当期损益的,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进行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十、公益捐赠支出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低于年度利润总额12%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在结转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二)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
XI公司责任保险支出
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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