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加强救灾救助促进市场主体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帮扶企业、惠企政策,以坚定信心、降低成本、减免税费、增加信用、便利运输为重点,更大力度帮助市场主体生存、生存、发展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I .全面实施包容性救济支持措施
(一)加强税费支持
1。推进增值税留抵退税。加大对小微企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简称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扩大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按月全额返还政策范围,符合条件的,(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景区管委会,下同))
2。实行免税、减税和延期纳税。自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的减半征收。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符合条件的中型制造企业可延期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50%的税费,小微制造企业可延期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全部税费,延期期限为6个月。全面落实制造业企业RD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RD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将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中小微企业新购置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最低折旧年限3年,可在当年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或10年的,可在当年减半扣除。2022年,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依法减免相关税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区人民政府)
3。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S2/】2022年,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现行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抵扣。(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财政支持
4。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S2/】2022年,人民银行将提供不低于140亿元的小额再贷款资金,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超过230亿元的贷款;提供不低于80亿元的再贴现资金,支持全辖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票据融资。充分发挥普惠小微贷款的政策支持工具作用,鼓励金融机构稳定普惠小微贷款存量,扩大增量。(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地方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5。深入开展首贷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武汉首贷服务中心功能,优化“汉融通”线上首贷服务区,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提升首贷户融资对接效率,拓展线下首贷服务站,开展系列宣传推广活动,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落实金融机构普惠肖伟首个贷款奖励基金。(责任单位:市地方财政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区人民政府)
6。优化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大力实施信用培育工程,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通过信用培育,切实帮助困难企业实现融资或符合融资条件。对暂时有困难但生产经营正常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机构不得盲目限贷、撤贷、断贷。加大对重点投资项目的金融支持。全力提供粮食安全、煤炭、物流等领域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地方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7。继续推动金融系统降费让利。充分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成效,落实支农小额贷款利率下调政策,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步降低,促进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降低银行账户服务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电子银行服务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禁止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和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咨询费和咨询费,减少贷款以外不必要的中介服务要求和环节。推动金融机构主动承担服务业小微企业贷款的评估费和保险费。(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地方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8。发展供应链金融。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积极推进以应收账款为质押为供应链中小企业获取融资等创新服务,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融资。实施重点产业链金融链长制,为全市重点产业链配备链长银行,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为链上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链长银行负责的产业链贷款同比增长超过15%。(责任单位:市地方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经营管理部)
9。完善“政银”新型合作体系。推广批量担保业务模式和新产品,纳入“政银”新合作体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率不超过1%。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使用中小企业融资应急基金和农业企业融资应急基金的企业免收资金使用费。(责任单位:市地方财政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经营管理部、武汉农业集团)
10。对纾困贷款实行贴息。2022年,对制造业、建筑业、住宿餐饮业、娱乐业、交通运输业、旅游业、零售业、仓储业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180个基点(BP)的贷款贴息(含小微企业主经营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为6个月,其中制造业企业给予的纾困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区各承担50%。已享受中央、省、市其他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地方财政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区人民政府)
(3)降低运营成本
十一。继续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将2022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2。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贫困行业可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2022年第二季度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超过一年),暂缓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区人民政府)
十三。缓缴住房公积金。继续实施企业可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生产困难企业可以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最长为1年,并适当降低缓缴条件。2022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未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其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未缴存的,不影响其个人贷款资格。(责任单位:武汉公积金中心)
14。继续减免部分租金。【/S2/】2022年,对租赁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的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给予3个月租金核减,对位于疫情高风险地区的区级行政区域给予6个月租金核减。各区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租赁非国有房屋的服务领域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助,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分担疫情造成的损失。减租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绩效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鼓励金融机构对以住房租金收入为基础减免抵押贷款等住房租金的出租人给予优惠利率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文资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地方财政局、区人民政府)
15。规范能源消耗成本。降低企业安装和报装成本。自2022年2月1日起,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低压企业用户全面实施电报装零成本接入;免除电能表、变压器、电力信息采集终端、负控终端、柱边界开关(断路器)、环网柜、变电站间隔等设备费用及配套调试费用。参与企业专项受电项目;严格执行工商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的水、气工程安装“零投资”。严肃查处电力交接环节不合理加价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先用电后付费”、“月末抄表,下月结算”等措施,严厉查处中小企业预付款行为。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保障中小企业特别是制造业用电安全稳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委、武汉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市燃气供热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16。支付就业补贴。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七。支持企业疫情防控。【/S2/】2022年,对全市规模以上零售、餐饮、住宿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和火车站、武汉天河机场、机场交通中心、中心城区客运站、公交(含轮渡)站、地铁站的防疫经费支出实行分类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区人民政府)
18。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S2/】2022年继续向小微企业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免费对市场上的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质量进行检验检测。(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市场发展
19。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合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为中小企业采购;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合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为中小企业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总预算的40%以上,为小微企业预留的比例不得低于60%。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和采购文件费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当在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如果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买方应在收到发票后10天内完成资金支付。全面开展“政贷通”网上融资,向中标供应商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融资。融资利率原则上比同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地方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区人民政府)
二。精准落实重点行业纾困扶持措施
(一)餐饮和零售
20。刺激终端消费。在全市重点超市、商业综合体、商业企业开展促销活动,适时启动新一轮电子优惠券,做好“中国品牌日”、全国消费促进月、荆楚购物节等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1。消费氛围活跃。【/S2/】2022年节假日期间,经各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和居民生活的情况下,允许开放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和商场超市开展促销活动。支持餐饮商家有效延长营业时间,完善夜间交通路线,经公安交管部门评估后允许夜间非高峰时段临时停车。(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公安交管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文化旅游
二十二。落实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政策。组织推进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加大落实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临时退款政策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旅行社临时退款比例由80%提高到100%。(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支持旅行社拓展业务。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旅行社开展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制定、组织和协调工作。按照规定持有的。支持旅行社按规定承办省内各级工会组织举办的劳动模范,以及职工休养、春秋游等活动。除明确要求外,旅行社开具的具有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的旅游服务发票,在满足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费使用,严格执行支出标准和政府采购制度的前提下,可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审计局、市总工会、各区人民政府)
24。支持举办各种文化旅游活动。在疫情防控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各区、各文化企业主办并纳入全市统一安排的各类文化旅游活动,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区人民政府)
(三)会展业
25。给展会补贴。对2022年拟举办的会展项目,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贵〔2018〕7号)中关于展览、会议举办、会展介绍等规定的奖励标准提高50%给予补贴。1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不含财政“一事一议”专项资金支持的),按实际租金支出的10%给予额外补贴,单个展览最高补贴100万元。2022年在我市举办或承办5000平方米以上展览的本土会展企业,按其2022年租用非国有房屋年租金的1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运输
二十六。暂停增值税预缴。2022年,航空公司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提前停航一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区人民政府)
27。免除公共交通服务的增值税。2022年,客运轮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服务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交通局、区人民政府)
。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S2/】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客车,继续执行中央财政购置补贴政策,按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坡度下降幅度低于非公共区域购置车辆。研究出台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的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降低运输车辆通行费。在现有基础优惠5%的基础上,对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通过湖北省内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给予9折优惠。(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区人民政府)
30。支持民航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线空、机场运营建设、安全能力建设等进行补贴。,对民航基建贷款给予贴息,对机场和空管项目给予投资补助。支持机场、航空公司空公司、航油公司等企业发展基础设施和保障能力,在行政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建立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建设进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黄陂区人民政府)
(五)房地产业
31。提高监管资金的使用效率。重点监管资金增加“项目主体结构已达到三分之二进度”的拨付节点,累计拨付金额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的55%,减轻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区人民政府)
32。优化房地产预售管理。优化调整新建商品房预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增加申请预售许可的次数。预售许可证的最小面积不小于100幢.不需要层层、分单位申请预售许可,加快企业资金回笼。(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区人民政府)
三。切实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实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政策操作指南,明确程序和咨询方式,推行“免申请、免享受”、“即申请、即享受”、“直接享受”,符合条件的企业免申报、直接享受政策;按照属地原则,各区负责审核并足额兑现所有补贴资金,做到早发放、早使用、早见效。市级部门要加强指导,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尽快将市级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区。(责任部门:市级部门、区人民政府)大力开展救助帮扶行动,组织14个市级部门到各区一对一、点对点开展“解难题、稳增长、促发展”帮扶企业专项行动,强化普惠性、产业性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级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对具体措施的实施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央和省政府已出台相关新的扶持政策,请一并遵照执行。类似政策按照“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最大限度支持市场主体的恢复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