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公积金哪些情况可以提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额:
(一)非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等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2)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3)用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并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4) 租赁本市住房及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收入25%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5)调离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6)非本市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撤回;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可自行提取;
(九)若退休或退职,员工可自行提取;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11)出境定居在的,员工本人可以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