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4)目前已按规定期限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存在未完成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还款协议》、《住房公积金提取及租金支付协议》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协议等。);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六)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无未清偿住房公积金债务或其他可能影响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债务;
(七)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市房屋的业主并能按规定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相关合同或文件、身份证明、首付款凭证等材料;贷款用于购房的,所购住房必须是在本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八)提供经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共同借款人应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除上述第(7)和(8)项外,共同借款人应满足所有其他条件。
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人也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对偿还公积金贷款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