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房屋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等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未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2、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新建、翻建、大修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还清的,职工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4、退租:
(1)租住公租房的,可由申请公租房分配资格的职工本人及共同申请人(配偶、子女)每季度提取一次。
(2)租住商品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
5。职工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我和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非住房类
1、调离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2。职工非本市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撤回;
3、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4。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撤回;
5。退休了可以自己退;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7、如果出境定居,员工本人可以撤回;
8、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
9、单位解体、破产、废弃的,应当在解体、破产、废弃前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提取手续;
10、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或者同户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提取到个人银行条件]
办理相关卡业务,需要持有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哈尔滨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任意一家银行的一类账户借记卡。
[处理方式]
一、在线处理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满足缴存公积金职工的服务需求,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新增了个人账户和银行卡相关业务。
存款的员工可以准备身份证和银行卡登录网上营业厅个人用户,在卡关联菜单输入信息进行处理。
二。现场处理
此外,中心各办事处代收提取柜台,各受托银行延伸柜台,增设个人办理银行卡相关业务,受理不适宜在网点大厅办理的特殊人群的相关业务。
职工需要关联或变更关联银行卡进行缴存的,可在窗口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与本人银行卡关联申请表》,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拟关联的原银行卡办理。
柜员录入电脑系统,扫描申请表、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打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卡回执。申请人签字确认收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卡,柜员扫描并结算。
提示:如果已缴费员工持有有效银行卡,在使用现有银行卡关联时,无需重复办卡。为了保证资金的顺利结算,需要关联I类账户的银行卡。因结算需要和个人选择,存款职工可在柜台、网点大厅等渠道自主办理银行卡变更相关业务,银行卡变更相关时间应相隔10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