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 gt gt夫妻投靠天津
(一)受理条件
外省市公民与天津市公民登记结婚满3年,并以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名义在天津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可以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案迁入。
(二)处理材料
1.到场填写户籍迁移申请表;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3.定居地的户口簿;
4.结婚证;
5.房屋产权证明;
6.房主和户主同意定居的声明;
7.能证明业主与落户人员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系统查询的免提交)。
(3) 有以下特殊情况
1.外省市户籍公民与我市户籍公民结婚,我市户籍公民死亡,外省市户籍公民未再婚,仍在我市居住,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以已故配偶、子女、父母名义的,可以申请本人在我市落户。本人提供本人天津市居住证、本人再婚承诺书、配偶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能进行系统查询的免提交)。
2.18周岁(含)以下儿童可随迁。应提供随行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不能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果迁居收养孩子,提供收养登记证明,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拐骗比对排除。
gt; gt gt父母和孩子在天津避难
(一)受理条件
具有外省市户籍的公民,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或者已办理退休手续,在天津市居住满6个月,其成年子女为京津冀常住户口(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和出国定居人员除外),且其中至少有一人为天津市常住户口。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义拥有合法产权的,可申请落户天津。
(二)处理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须提供退休手续);
3.证明材料(个人档案等。)能证明申请人所有子女情况的,成年子女天津市居民身份证(北京、河北成年子女内部查询确认,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定居国外的);
4.申请人的天津市居住证;
5.定居地居民户口簿;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和户主同意定居的声明;
8.能证明业主与落户人员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系统查询的免提交)。
gt; gt gt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天津
(一)受理条件
1.夫妻一方是天津市户籍的。
2.以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名义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3.所生子女在外省市定居,未满18周岁。
(二)处理材料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的户口簿
3.申请人父母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4.结婚证书
5.出生医学证明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和户主同意定居的声明
8.能够证明所有人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系统查询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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